楼上装防护栏,楼下要求拆?法院:未构成实质妨害,驳回全部诉请

  
2026-10-29 14:51:0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邻里之间,一墙之隔。采光、通风、通行、噪音、安全、隐私,看似都是生活小事,处理不好就可能变成矛盾纠纷。近日,一起因楼上安装外凸防护栏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再成都双流区法院审结:楼下业主以防护栏遮挡采光、通风为由,要求楼上业主拆除防护栏,并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制止、整改、协助执行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防护栏对楼下房屋采光、通风、日照形成实质性妨害,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物业服务义务,遂判决驳回楼下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墙之隔的防护栏,成了邻里“心结”

余某与杨某、温某系上下楼邻居,分别为某小区2层201号、3层301号房屋业主,某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杨某、温某出于居家安全防护需要,在房屋外侧安装了一处向外凸出墙体约70公分、向下延伸占用空间约1米的防护栏。

在楼上看来,这是为了居家安全添的一道“防护”;在楼下余某看来,这却成了挡在头顶的“堵心事”。余某认为,该防护栏遮挡了自家房屋采光、通风,多次与楼上业主协商沟通,却始终未能谈拢。此后,余某先后向物业、社区、派出所、12345政务热线等渠道投诉维权。

物业公司向杨某、温某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开展现场劝阻,并向社区、城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属地行政部门核查后,以防护栏外凸未超过80公分为由,未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协商不成、投诉未果,余某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温某拆除防护栏;同时主张某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制止、整改、协助执行义务。

法院现场勘查:证据不足,未证明构成实质妨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兼顾对方利益,负有合理容忍义务。经现场实地勘查,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防护栏对其房屋采光、通风、日照形成实质性妨害,亦不能证明防护栏安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其已履行劝阻、书面通知、向行政机关报告等物业服务义务,并无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认定违建,不等于民事上当然构成妨害

“行政机关未认定违建,不等于民事法律关系上当然不构成妨害。”法官表示,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是否产生实质性妨害后果,且该事实应由主张权利受侵害的一方举证。

法官同时指出,邻里之间互负合理容忍义务。业主为居家安全安装防护设施属于正当需求,只要未对相邻方形成超出合理限度的实质妨害,相邻方应适度容忍,不能仅凭主观感受要求拆除。遇到此类纠纷,要注意收集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现场勘验。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