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码销售+提前告知≠免责!这锅不能甩

  
2026-04-21 12:35:42
     

肖昕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了涉刮码产品被诉商标侵权一案,认定刮码销售者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我在网上卖的确实是这个牌子的正品,只不过把包装上的码刮掉了而已,怎么就成侵权了?”法庭上,网店店主孟女士一脸不解。

孟女士经营着一家美妆网店,店里卖的某品牌护肤品。孟女士称,自己销售的产品系在他人处购买的正品,产品虽然进行了刮码,但外包装上的涉案商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必要信息清晰可见,涉案商标功能并未受到破坏,销售时也对消费者明确告知了刮码情况,自己不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该护肤品品牌的权利人某生物科技公司称,为保证产品质量、管控销售渠道,本品牌护肤品仅授权线下加盟商销售,并且公司在与加盟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线上销售。公司对每一件产品都设置了唯一的防伪码和物流码,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输入密码即可验证真伪;公司也可通过这套编码系统追踪产品流向,管理授权渠道。如今,孟女士将防伪码及物流码刮掉销售,无法验证产品真伪,也妨碍了公司对产品渠道的管理。孟女士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正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其外包装和瓶身与正品相似度高,使用了涉案权利商标标识,故孟某销售被诉侵权刮码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正品。该案中,某生物科技公司主张侵权事实,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正品,应当先由某生物科技公司举证。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设置了防伪密码用于识别正品,但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防伪密码被孟某破坏,导致被诉侵权产品无法通过某生物科技公司设置的防伪方式判断真伪,该事实不是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行为造成的,其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孟某在庭审中表示其知晓防伪码的作用,但仍在破坏防伪码后实施销售行为。

孟某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正品,并提供其购买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向案外人刘某(个人)购买产品,但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刘某的身份,不能说明刘某销售给孟某的产品来源于某生物科技公司或者某生物科技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进而,孟某提交的前述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正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系仿冒产品具有高度盖然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孟某刮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孟某构成商标侵权,鉴于孟某已停止侵权,判决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作出后,孟某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产商在产品上设置的防伪码、物流码,具有辨别真伪、跟踪溯源和售后服务的功能,刮码销售行为不仅使得商品真伪无法判断,也实际妨碍了品牌方管控产品质量、规范产品流通。若销售者销售的是仿冒产品,该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若产品为正品,刮码销售行为也可能因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刮码行为不可取,销售购买要当心!经营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获得收益,通过公平竞争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共同维护法治化市场环境。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