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2026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立法议程备受瞩目。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三部“重头戏”草案将提请审议,勾勒出新时代法治中国的奋进图景。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三部草案若获审议通过,将如何影响司法实践?作为西部法治大省,四川近年来在环境司法、基层立法等领域先行先试,积累了诸多“川味”经验——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开创性探索,到跨区域司法协作的系统性实践,一批典型案例和改革成果,正为新法的落地生根提供生动注脚。
即日起,四川法治报推出“聚焦三部国家大法,解码四川法治先声”系列报道,记录巴蜀大地的法治探索,倾听时代浪潮的四川回响。
“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这一方山水的未来”
——专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杨清明
刘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十五五”开局之年,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部承载着生态文明建设厚望的法典,是环保领域的里程碑事件,正在持续吸引审判业务专家们的高度关注。这部法典的出台有什么重大意义?它将如何影响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此,记者专访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杨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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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典型案例,勾勒法典精神的实践轮廓
杨清明的办公桌十分干净整洁,没有印象中厚厚的卷宗,但当他谈起四川法院办理的环资典型案件时如数家珍。采访中,他提到四个典型案例,它们如同四棱镜,从不同角度折射出四川法院在环资审判中的思考与生态环境法典精神的呼应。
第一案:五小叶槭,为“风险”按下暂停键
雅砻江峡谷,一种名为五小叶槭的珍稀植物,全球仅存500余株。当一座水电站的规划可能威胁到这一“植物大熊猫”的生存时,甘孜中院的法官们面临着一个司法难题:损害尚未发生,但风险确已存在。传统的“无损害即无救济”理念,在此刻显得力不从心。
2020年,法院作出了一个大胆的突破:并未简单叫停建设,而是创造性地要求开发方在项目可研阶段,必须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环评的核心内容,环评通过后方可继续。
“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如果造成环境污染、生态资源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故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应注重防范于未然。”判决书中的这段话,将司法保护的关口从“事后惩治”毅然前移至“事前预防”。这不仅是对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践行,更是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开创性运用。

法官实地查看五小叶槭人工繁育情况
杨清明感慨道:“这个案子与即将出台的法典精神高度契合。草案第6条确立的‘预防为主’原则,第680条对重要生态系统的系统性保护要求,都能在这个案子中找到最生动的注脚。它告诉我们,保护,要从‘亡羊补牢’走向‘曲突徙薪’。”
第二案:川陕哲罗鲑,在权衡中守护“水中大熊猫”
如果说五小叶槭案是“从无到有”确立保护,那么川陕哲罗鲑案则是“从有到优”检验保护的成色。当投资81.5亿元的巴拉水电站建设,遭遇全球仅存2000余尾的极危物种,一场发展与保护的激烈碰撞再次上演。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建设。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项目已依法进行环评,原环保部批复的报告中已将川陕哲罗鲑列为敏感保护对象,建设单位也按部就班地开展了栖息地保护、人工繁殖研究、增殖放流等一系列工作。

案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川陕哲罗鲑
面对“保护措施已落实但风险争议仍存”的复杂局面,省法院和阿坝中院没有简单地“叫停”或“放行”,而是进行了一次审慎的司法权衡。最终认定,建设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造成实质损害的重大风险,驳回了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预防性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杨清明解读道,“法院审查的不是环评是否完美,而是环评程序是否合法、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正如最高法院在指导性案例点评中所言,发展经济不能竭泽而渔,生态保护也不能缘木求鱼。”判决之后,水电站顺利推进,而川陕哲罗鲑也已实现全人工规模化繁育,实现了“既护住了鱼,也守住了坝”的双赢。
这与草案中关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专章规定,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章节中对栖息地保护的明确要求,形成了跨越时空的回响。
第三案:400余只猕猴的“精细化”赔偿路
一个涉及400余只野生猕猴的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摆在了成铁中院和万源市法院面前。猕猴有的在猎捕中死亡,有的奄奄一息,有的经解救后成功放归。面对如此复杂的损害后果,如何赔偿才能体现公平与科学?
四川法院没有选择“一刀切”。依托最高法院的重大课题,他们邀请权威专家,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计算模型。对死亡的猕猴,计算动物资源价值;对无法回归野外的,计算其永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对成功放归的,则参考专家意见酌定其在野化训练期间的“期间功能损失”。最终,24名被告人被判赔553万余元。
“这个案子实现了从‘定性裁判’向‘定量核算’的精细化转型。”杨清明说,“一句‘由扣押机关处置’的判决,很难让生态得到真正修复。我们创新探索的‘野化放归’模式,让161只猕猴重归山林,真正实现了修复目的。”这与草案第1065条关于“无法修复的实施替代性修复”的精神不谋而合。
第四案:90万罚款,拷问“过罚相当”的边界
一个看似普通的行政处罚案,却触及了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傅某无证收购少量危险废物,虽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却收到了90万元的巨额罚单。
法院在审理中敏锐地发现,处罚决定未充分考虑当事人存在的多项从宽情节。最终,法院以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为由,认定处罚明显失当。
“这个案子确立了这样一个裁判规则: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杨清明语气坚定地说,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整改态度等多种因素。这与草案第1056条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规定,形成了深刻的呼应,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照和对“合理性”的坚守。
四个案子,从预防、权衡、精细化到合理性,它们从不同维度切入,最终指向同一个方向:让司法保护跟上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让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草案公布后,我们再回头看,当年那些创新,很多都和相关精神对上了。”杨清明欣慰地说,“这说明法典确实是从实践中来,要到实践中去的。”
B.两大核心抓手,织密系统保护的司法之网
四川生态禀赋独特,但也面临着跨区域保护的特殊挑战。如何打破壁垒,让司法保护从“个案审理”升维到“系统治理”?杨清明介绍了四川法院的两大核心抓手。
抓手一:集中管辖,让专业审判“握指成拳”
过去按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常常导致生态系统被人为割裂。为破解困局,四川构建了以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和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为牵引的集中管辖体系。前者对全省环资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后者则专门守护横跨7市(州)20县(市、区)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

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在唐家河自然博物馆开展巡回审判
集中管辖的优势在另一起猕猴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面对32只丧失野性的猕猴,法官没有止步于“由扣押机关处置”的判决。依托集中管辖整合的专业资源,法庭联合高校、鉴定机构,制定了科学的“野化放归”方案,并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关费用。最终,这些猕猴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功放归。这起全国首例引入“野化放归”生态修复手段的案件,正是集中管辖让法官能够跳出“就案办案”,用更专业的视角、更系统的思维追求“真正修复”的生动例证。
抓手二:特色品牌,让系统保护“串珠成链”
如果说集中管辖解决了“谁来专业地审”的问题,那么品牌建设解决的则是“如何系统地治”。四川法院倾力打造环资审判总品牌“绣蜀”,并以此引领,培育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子品牌,将分散的创新实践整合成可复制的制度成果。

四川环资审判总品牌“绣蜀”标识
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纽扣法庭”品牌。它将一江两岸的法院比作衣襟,沿岸法庭视作纽扣,通过结对共建,“扣紧”流域生态安全。在审理一件非法采砂案时,泸县法院牛滩法庭需要跨行政区调查取证。依托“纽扣法庭”机制,结对的自贡市富顺县法院赵化法庭迅速行动,仅用2小时就解决了问题。在另一起非法捕捞案中,上下游法庭的法官们共同复盘,统一裁判尺度,实现了“同一个流域,同案同判”。如今,“纽扣法庭”已从沱江扩展到全省主要流域,从省内走向云、贵、渝、陕,成为跨区域协同治理的典范。

广元市剑阁县法院在翠云廊成立”驿道古柏保护司法服务站“,定期巡护古柏木
此外,针对九寨沟、峨眉山等景区的“生态文旅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守护千年古树的广元“淬芸”品牌,保护三星堆遗址的德阳“法耀三星”品牌,以及成渝两地法院合作共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广安“法润三山·青绿两槽”品牌……它们如一颗颗明珠,串联起四川从山到水、从古树到景区的全方位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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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时代:从“处理一件事”到“守护生命共同体”
谈及即将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杨清明的目光深远起来。他结合正在办理的案子,谈到了法典将带来的三重变革。
首先是理念之变。过去办案,更多是“处理一件破坏环境的事”。而生态环境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变成了裁判必须遵循的准则。在汉源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砍伐楠木案中,法官没有止步于追究刑责,而是引导被告人认购了30吨本土林业碳汇进行注销。“这个做法的背后,正是法典试图确立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杨清明说,“你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要通过一种让整体生态获益的方式,把这种关系实实在在地修复回来。”
其次是审判视角之变。生态环境法典的系统性,要求法官必须从“头痛医头”转向“系统治疗”。在某生物科技公司污染环境案中,被告在400多亩土地上倾倒含重金属污泥,其中包含永久基本农田。在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视野下,法官必须同时考量污染防治、耕地保护、土壤生态功能等多个维度。“生态环境法典要求我们法官必须具备‘体系思维’,眼里不能只有一个孤立的违法行为,而要有整个生态系统。”杨清明坦言,这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挑战。
最后是司法功能之变。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意味着它不仅是“处罚”的工具,更是“促进”的引擎。汉源县的碳汇案,被告人认购的碳汇资金流向了本地绿色低碳项目,推动了“破坏者修复、获利者付费、保护者受益”的良性循环。“这个案例让我感觉到,法典让我们的司法裁判‘升华’了。我们的判决,要成为能够推动绿色转型、修复受损生态的‘解决方案’。”杨清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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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思维重塑、守好底线、修复创新、协同治理
生态环境法典将至,四川法院如何将纸面上的法条落到实处?杨清明用四个关键词作了展望。
一是“思维重塑”。四川法院将组织全员学习,不仅要学通法条,更要深刻领会“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的理念,确保每一次裁判都更加精准精细。
二是“守好底线”。用最严格的制度守住排污许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底线,对恶意违法行为绝不手软,持续开展司法保护专项行动,确保老百姓的“水缸子”绝对安全。
三是“修复创新”。依托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在生态环境法典确认的“替代性修复”基础上,探索更多元的方式,如劳务代偿、野化放归等,真正实现从“一判了之”到“恢复生态”的转变。
四是“协同治理”。将“纽扣法庭”升级为“流域保护共同体”,在统一裁判尺度、修复标准上深化探索,加强与检察、公安、行政部门的联动,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生态环境保护网。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五年,也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步入全面协同与深化发展的重要阶段。“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将成为环境司法的新起点,”杨清明说,对于环境资源审判一线的法官们而言,这不仅使命光荣,而且责任重大,需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在他看来:“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这一方山水的未来。”
记者手记
在峡谷与激流之间,寻找法治的答案
从甘孜雅江的峡谷,到大渡河的激流;从百余只猕猴重归山林,到那张引发争议的90万罚单——这些典型案例,让我真切地感受到,四川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从来不是在法庭里闭门造车,而是将双脚扎进了泥土,将目光投向了山川。
五小叶槭案让我印象最深的,不是那个开创性的判决本身,而是法官们在面对“损害尚未发生”时的决断——他们将司法保护的关口从“事后惩治”毅然前移至“事前预防”。因为他们知道,有些东西一旦失去,就再也回不来了。
川陕哲罗鲑案则让我看到了司法的另一种智慧。当环保组织与重大工程正面相撞,法院俯下身子,一点一点地审查:环评做了吗?保护措施到位吗?建设单位尽到责任了吗?最终的双赢结局证明,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而是一道需要智慧求解的综合题。
最让我触动的是那400余只猕猴的故事。在传统的司法逻辑里,案件判完,责任追究,似乎就结束了,但法官们没有止步于“由扣押机关处置”那句话。他们想的是:这些猴子怎么办?放归野外会死,继续关着不是办法,如何才能让它们真正回家?于是有了专家论证,有了野化训练,有了长达一年的跟踪监测。这让我明白,真正的司法保护,不是一纸判决的“了事”,而是对每一个生命负责的“了心”。
而那张90万的罚单,则让我看到了司法的温度。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条堆砌,当它面对一个初犯、积极整改、未造成实际危害的小经营者时,它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过罚相当,不仅是法律原则,更是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坚守。
伴随采访的深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受到,四川法院的环资审判,正在完成一场深刻的转型:从“处理一件事”到“守护一个生命共同体”,从“头痛医头”到“系统治疗”,从“一判了之”到“修复为本”。这些探索,看似零散,实则都指向同一个方向——如何让司法保护真正跟上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如何让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如今,生态环境法典的曙光已现。作为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性法律,它将司法实践的智慧,变成了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的制度成果。从此,当更多的法官面对类似的难题时,他们不再需要从零开始,而是有了一部法典作为遵循。
作为长江黄河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四川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在这片土地上,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共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如何并行不悖,一直是深刻的时代课题。而四川法院的实践告诉我们,答案不在别处,就在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中,在每一次裁判的权衡中,在每一份修复方案的设计中。
采访结束时,杨清明对我说了一句话,让我久久难忘:“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这一方山水的未来。”
是啊,峡谷中的五小叶槭还在生长,激流中的川陕哲罗鲑还在游弋,山林中的猕猴已经建立起新的族群。它们或许不知道,有一群人,正在用法律的尺子,为它们丈量着生存的空间。而这,正是法治的温度与力量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