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法律争议及其化解

  
2026-01-10 17:03:53
     

魏琼  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

邓天缘 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  四川徐和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文旅产业融合文化与旅游资源、兼具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是我国“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随着国内文旅产业的快速扩张,受市场环境波动、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文旅企业因重资产投入、回收周期长、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破产案件频发。这类案件因文旅企业资产形态多元、政企关联紧密、利益主体复杂等特性,法律争议远超普通商事企业破产案件,妥善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对盘活文旅优质资产、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文旅企业破产案件的鲜明特征

文旅企业指涵盖景区运营、文旅演艺、特色酒店等各类经营主体。从印象·刘三姐、张家界大庸古城、哥伦波城堡酒店等典型案例来看,文旅企业破产案件已覆盖文旅IP、重资产景区、特色酒店等多种类型,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具有显著共性,其破产案件呈现三大突出特征。

一是资产及其价值特殊,核心资产既有文旅IP、景区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也有酒店、在建工程等不动产,资产价值高度依赖运营能力与区域配套;二是利益关联多元,破产处置不仅关乎债权人、债务人权益,还涉及文旅资源保护、就业稳定与公共服务供给;三是程序与争议复杂,常涉及预重整、实质合并重整等多元程序,资产处置、政企协同等争议解决难度大。

二、文旅企业破产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

结合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文旅企业破产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在五个方面,怎样解决这些争议,成为办理该类破产案件的关键痛点。

其一,关联企业合并重整认定难。文旅企业多通过关联企业布局资产、分担业务,常出现人员、财务、经营高度混同,债务归属难以区分的情况。现行规则仅明确合并重整的核心条件,未规定具体认定细则,实践中对“混同是否达到高度标准”“合并范围如何界定”分歧较大,债权人异议频发,易导致程序拖延。

其二,特殊资产估值与处置难。这是文旅企业破产最突出的争议点。一方面,文旅IP、景区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缺乏统一估值标准,估值结果直接影响债权人清偿率与投资人报价,各方分歧显著;另一方面,文旅资产拆分处置易大幅贬值,整体打包处置又面临投资人门槛高、招募难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租赁权与抵押权、工程款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权利冲突,裁判尺度不统一。

其三,债权清偿顺位界定难。首先是共益债认定模糊,文旅企业盘活烂尾项目的续建、运营资金是否属于共益债务,债权人担心优先受偿稀释自身权益,争议激烈;其次是游客预付消费款、商户履约保证金等特殊债权清偿无明确标准,因这些特殊债权涉及群体利益,其清偿顺位不清晰,易引发社会纠纷。

其四,重整投融资落地难。文旅企业盈利周期长、风险高,对投资人资金实力与运营能力要求双重严苛,投资人招募常遇冷,且招募方式、报价评价标准存在争议;共益债、债转股等融资工具落地受阻,投资人对回报与保障诉求高与债权人期待存在冲突,重整计划执行缺乏违约救济机制。

其五,府院联动衔接协同难。文旅项目与政府关联紧密,破产处置需政府协调审批、政策等资源,但政企权责边界不清,存在政府过度干预或协调不足的问题;景区经营权延续、土地性质变更等行政审批与破产程序适配性差,流程繁琐影响重整效率;地方公共利益与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平衡缺乏统一标准。

三、文旅企业破产案件争议的解决路径

化解文旅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争议,需立足文旅行业特性,在办理文旅其一破产案件的实践中建立相应的操作性规则,兼顾程序效率与多方利益。

首先,进一步明确关联其一实质合并重整的规则,细化“人员、财务、经营高度混同”的判断指标,规范实质合并破产的范围认定与听证程序,保障债权人异议权与表决权。

其次,建立文旅特殊资产处置的专属标准,优先选任具备文旅经验的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与市场法结合的方式评估无形资产,确立核心资产整体处置优先原则。

第三,规范债权清偿逻辑,共益债务认定、特殊债权清偿的具体规则,要明确文旅企业盘活资产所需的续建、运营资金为共益债务,设立预付消费款、员工工资专项清偿资金,列为优先债权。

第四,优化重整投融资保障,确立“资金+运营”双重评价标准招募投资人,明确共益债权利保障与债转股操作规范,强化重整计划执行监督与违约追责。

最后,完善配套规则,构建长效机制。要健全府院联动常态化机制,组建由法院、文旅、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专班,明确权责清单与协调流程,设立破产企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资产过户、资质变更等手续;对文旅重整项目给予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保障景区经营权、特许资质延续,对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项目,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平衡公共利益与债权人利益。

同时,为减少文旅企业破产纠纷,助力困境企业重生,一方面,引导文旅企业理性经营,摒弃“重开发、轻运营”的发展模式,聚焦核心IP打造,规范关联交易,防止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加剧混同,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资金链与经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提前介入困境企业;另一方面,培育专业化破产服务团队,组建文旅破产专业管理人库,吸纳法律、评估、文旅运营等复合背景人才,建立行业专家辅助机制,为资产估值、重整方案制定提供专业支撑,同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设立文旅重整专项基金,推动金融机构开发专项金融产品。

四、结语

文旅企业破产是文旅产业竞争升级、转型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其核心法律争议的本质,是文旅行业特殊性与现行破产规则通用性的矛盾。解决这些争议,既要坚守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企业再生的立法精神,也要充分考量文旅产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随着文旅产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未来文旅企业破产案件或将呈现更多新特征、新争议。唯有持续优化裁判标准、强化行业治理、才能让破产制度真正成为文旅行业盘活优质资产、化解经营风险的“助推器”,为文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