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法评| 少年坠亡后,需要解开的法理与情理之纠葛

  
2026-01-05 17:04:57
     

特约评论员 李晓亮

据媒体报道,小柳原是柳州一中学的初二学生,今年2月他与同学发生纠纷,用笔划伤了同学。班主任给出休学建议。小柳离校后,在小区跳楼身亡。家人请求判令学校教育管理失职,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15%的责任。

此案较特殊一点在于,小柳被诊断有“抽动秽语综合征”,其表现为易激惹。法院据此认为老师应予以特别注意,当日教学中未及时发现并阻止课堂冲突,存在一定管理瑕疵。考虑到其未成年身份及具有特殊疾病的情况,应认定本案损害原因与校内师生行为具有关联;损害在校外发生,小柳年满14周岁应预见跳楼的严重后果。所以学校非无责也非主责。

悲剧已然发生,一个未成年生命的猝然消逝,令人格外心碎。但此案的特殊性依然值得讨论,有声音认为,这孩子的同学或许才算“倒霉”,疾病类的就应该休学,应建立专门学校,不能影响正常孩子;也有声音提醒,义务教育法保障每个孩子的受教育权,只要医学评估孩子病情不到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的程度,就不应拒绝任何学生,不能歧视特殊儿童,反而应给予更多关爱。

双方观点听起来都没问题。世事复杂性就藏在这些暧昧难明的理念和执行细节中,让你很难开出一劳永逸、包治百病的万能药方。具体到小柳,其父承认他平时易激动,脾气上来甚至容易用板凳、书砸别人,有时自言自语说脏话,对人竖中指,但没发作时就没什么异常。病例显示“需持续治疗,目前病情一般,建议继续正常上课,定期复诊,避免过度刺激”。

结合家长反馈和医生建议,他似乎刚好卡在正常“随班就读”和需特殊教育干预的临界点,家庭和学校都面临两难抉择。其实除了秽语症,此前报道中也提过类似案例,比如一些“多动症”或狂躁症孩子远未达到去特校的标准,但在普通学校又易有出格行为。

基础教育就是要给最困难的学生兜底的。患儿受教育权利自然需要保证,另一方面,其他学生的安全、有序的课堂教学秩序也需平衡。两种诉求冲突时,稍有不慎或急躁一点或就出现悲剧。

比如,此案虽然法院认为事发课堂的老师存在管理瑕疵,但判决书同时也提及,班主任曾多次组织班干部谈话,要他们注意小柳情绪波动,引导同学关心、帮助小柳。可见,如果是班上有一个医学鉴定为可正常就读的有特殊情况的孩子,师生唯有更耐心细致地对待。

“误解导致歧视,歧视刺激发病,发病加深误解”。要破解这种恶性循环困局,暂时可能没有速效方法,唯有家庭、学校、社会携手共治,化解法理与情理的纠葛。家长严遵医嘱,保证孩子持续科学治疗,定期复诊,及时根据病情调整孩子受教育方式;学校根据条件,尽力设定个性化教育方案、安排专门辅导人员、安抚场所等;社会层面多些对秽语症、多动症等在内的科学认知,帮孩子消除病耻感。如果学生们对此类病情有个理性认知,比如知道抽动症发作一个常见症状就是不停咳嗽,这是病理性难自制的,或就不会模仿这种行为,也能减少那些不自知的歧视心理或行为。

此前数据,我国儿童多动症患病率高达6.26%,人数约为2300万人。加上其他症状患儿,特殊人群的基数可能并不小。只有科学认知才能带来共识基础上的社会宽容和理解,然后才有细致处的着力,减少类似意外。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