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5万元货款我早已现金付清!”“我们没收到!”一笔没有收据、没有监控、没有转账记录的鸡蛋买卖,让合作多年的两家农业公司对簿公堂。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驳回卖方全部诉讼请求,买方无需再付卖方声称的5万余元货款。
2024年3月17日,重庆某农业公司司机向某到邛崃某生态农业公司拉走价值50135元的鸡蛋。3月22日,该公司员工张某再次前来提货。两笔货款,重庆公司称“当天一并现金支付6万余元+转账4万元”,并拿到了卖方出具的进/出货单客户联。卖方却在2024年7月核账时突然表示“3月17日那笔没收到”。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邛崃某生态农业公司于今年7月将重庆某农业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1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原告表示,客户联只是交货凭证,不是付款凭证;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先收款后交单”,但监控只保存40天,无法回溯。
被告重庆某农业公司辩称,双方长期习惯现金结算。如果自己拖欠了3月17日的货款,为何原告在3月22日仍照常供货且未在当日扣款?被告公司员工张某出庭,并详述了“每捆1万元、另135元零钱”的付款细节,并拿出与原告公司出纳徐某的微信语音、客户联相互印证。
法院审理认为,买方提供的“客户联+证人+交易习惯”形成完整证据链,现金支付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卖方未能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亦无法解释“欠款仍继续供货”这一有违常理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过审理,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