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11月6日,在由省高院和省住建厅召开的涉物业纠纷治理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爱民通报了10个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及10个典型事例。经梳理,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个新类型案件,例如,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这类案件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本报今日梳理了两个案例。
案例一
江某诉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业主不愿录人脸信息要求物业拆除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法院判决物业应提供其他验证方式
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业委会为提升小区智慧化管理水平、增强小区安全保障,在该小区前、后门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交由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此后,该小区业主进入前门或出入后门只能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开门。该小区业主江某认为将人脸信息录入小区门禁系统或对其权益造成侵害,故拒绝录入。后因门禁系统限制,江某进出小区或是请求保安开门,或是跟随其他业主,极为不便。经与某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江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物业公司拆除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消除限制。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小区为安全管理设置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目的合法。但在业主明确拒绝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侵害了业主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决定权,对业主出入小区造成障碍。在此前提下,物业服务人有义务提供刷卡等合理替代验证方式保障通行。经审判人员释法明理,某物业公司已通过增设刷卡、按键等替代验证方式保障业主正常通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不再对江某构成妨害,故审理法院对江某拆除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消除限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但物业服务人及其他建筑管理人在积极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同时,应注意不得侵害业主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所享有的知情权、决定权等合法权益;能够通过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手段实现相同目的或达到同等要求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在诉讼中主动引导物业服务人提供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推动形成“司法释明——及时整改——权益修复”的解纷闭环,以“非破坏性”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例二
黄某诉王某某、刘某某等12人排除妨害纠纷案:加装电梯占领小区唯一公共通道,法院考虑安全隐患判决停止加装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6日,某小区2单元业主王某某、刘某某等12人签订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载明该小区2单元共有业主16户,其中14户同意增设电梯1部。完成公示后,王某某、刘某某等12人委托案外人某电梯公司负责电梯安装事宜。2023年9月1日,施工方与案涉小区3单元居民发生纠纷,小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警调解。2023年9月12日,案涉小区所在地居委会组织2单元和3单元居民进行调解,3单元业主认为2单元安装电梯不但影响其日常通行,紧急情况下还会对居民逃生、救援车辆进出造成妨碍。2024年3月,王某某、刘某某等12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及案涉小区3单元业主停止阻止、妨碍2单元加装电梯的行为。
审理法院认为,2单元加装电梯将占用案涉小区唯一的公共通道,属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尤其对3单元业主的通行造成较大影响,已明显超过了合理容忍义务的范畴,应由2单元、3单元业主共同决定。同时,该公共通道本身宽度已低于消防通道宽度要求,2单元加装电梯将导致该通道更为狭窄,加重安全隐患。另外为使加装电梯后公共通道最窄处宽度达到《住宅设计规范》(GB500096-2011)要求的1.2米,王某某、刘某某等12人及施工方提出了去掉2单元第一、二级楼梯的方案,但该变更方案并未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且必然影响2单元房屋整体结构。审理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某、刘某某等12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举措。实践中,一般认为加装电梯事项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故在制定具体方案时,应综合考量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因素,以及对其他单元或楼栋业主权益的影响。若加装电梯将对本单元或楼栋以外的其他业主造成重大影响,则受到影响的业主亦应当纳入表决范围。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应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相关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