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佛山毁林、清代古墓被盗、效仿“摸金”获刑……川渝法院用6起案件划清文旅发展“法律边界”

  
2025-09-30 11:04:23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

司法保障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依法发挥司法服务职能,保障川渝文旅深度融合发展,9月30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法院获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立足区域协作实际,联合发布6件司法保障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维护、文旅市场经营主体及旅游者权益保障等方面。以期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倡议社会各界凝聚共识、携手同行,形成推动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目录

案例一:秉持“惩罚与修复并重”理念,守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石某权等三人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案例二:全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打造生态修复示范样本——某检察机关诉某区水利局不履行查处水利违法行为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精准界定景区新型经营法律关系,依法保障文旅经营者合法权益——向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严惩破坏文化遗产行为,效仿小说组团盗掘古墓“摸金”获刑——李某等五人盗掘古墓葬案

案例五:合理界定经营者、组织者、旅游者三方责任,筑牢旅游安全共治防线——吴某与广安某旅行社、某骑射经营部、冉某、四川某文旅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依法认定失职经营者与供应商责任,妥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曾某与广安某旅游发展公司、广安某旅游发展公司某分公司、温州某游乐设备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一

秉持“惩罚与修复并重”理念守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石某权等三人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2022年7月至9月,石某权与李某术、张某禄为方便其到林地中采集的新鲜笋子能及时运出销售,以及方便车辆运煤进山将笋子熏干后运出销售提高经济收入,在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擅自雇佣挖掘机毁林修路。涉案路段修建的路面宽4至5米左右。

经鉴定,修建道路毁坏林地20.51亩,损毁林木252株,活立木蓄积45.783立方米,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I级,林种为特种用途林。石某权等三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11月16日,石某权等三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6000元,并承诺自愿承担对因修路受损林地生态恢复期间的管护、守护义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权等三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擅自开挖林地修建道路,情节严重,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三名被告人作为金佛山自然保护区的原住居民,为了扩大采笋规模进行毁林修路,明显超出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为生产、生活所必需而进行的开垦、开发活动以及修建等合理范围,破坏了自然保护地内林地生态安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等情节,遂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石某权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6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同时依法对三人适用缓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重庆法院首例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为原住居民,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毁林修路,远超“必要合理”生产生活限度,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明确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生态红线不容突破,为同类案件法律适用提供裁判指引。人民法院坚持“惩罚与修复并重”理念,既严惩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行为,又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生态,有效维护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治理效果统一。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司法屏障的决心和成效。

案例二

全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打造生态修复示范样本——某检察机关诉某区水利局不履行查处水利违法行为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某石材公司在石灰岩露天开采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当,导致弃土、石渣滚落损毁大溪河岸线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及河道侵占。2017年,该公司提交闭坑治理方案并启动修复治理工作。

2018年5月,某检察机关发现武隆某石材公司未有效落实方案,大溪河岸线仍存在大面积裸露土地、弃渣堆积等问题,遂向某区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改。此后,该行政机关虽回复称整改完成,但经多次“回头看”及专业鉴定,确认大溪河岸线植被损毁面积达15.45万平方米,边坡弃渣约2.6万立方米,生态环境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某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截至判决,大溪河小三峡坠石区河道弃渣仍然存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区水利局作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土保持及河道生态修复的法定监管职责。某检察机关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后,其虽先后采取一定监管措施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方案》,但未跟踪执行实效,导致弃渣持续侵占河道,生态环境损害未能根本消除,国家利益仍然受损。法院依法认定某区水利局履职不充分、不到位,判决责令某区水利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某石材公司恢复矿区靠大溪河一侧河道及岸线生态环境。经后续整改,矿区复绿100余亩,河道逐步畅通。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推长江流域矿山闭坑生态修复的典型案件。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是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也是矿产资源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水土保持及河道岸线监管职责,导致生态修复流于形式的问题,人民法院紧扣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治理要求,突破“程序空转”监管困局,以现场勘查、专业鉴定锁定行政履职不充分的核心事实,明确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履行应以生态修复实效为根本标准,判决责令其继续履职,推动河道弃渣清理及岸线复绿,彰显司法对长江生态环境的底线守护。人民法院创新“司法监督+协同治理”机制,联合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开展整改“回头看”,推动建立“矿山闭坑生态修复示范点”,将受损岸线转化为集修复成效展示、生态法治教育于一体的治理样本,以可视对比强化“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生态共识,彰显司法在统筹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案例三

精准界定景区新型经营法律关系 依法保障文旅经营者合法权益 ——向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向某某与刘某某于2024年6月27日签订《托管经营合同》,由向某某承租刘某某从重庆某餐饮管理公司转租获得的,位于重庆市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内的卤菜摊位进行经营。合同约定经营期限一年,向某某需支付押金2万元,该笔押金于合同到期无争议后退还,后双方补充约定具体退还日为2024年10月7日。合同同时约定,向某某须将其营业款全部进入公园指定账户,并按营业额的40%向公园方支付场地租赁费。向某某于2024年7月18日进场经营。因案涉景区属季节性避暑营地,客流高度集中于夏季。至2024年8月中下旬,景区人流急剧减少。

同年8月19日,向某某因经营困难通过电话向刘某某提出撤场要求。刘某某在通话中未予明确拒绝。向某某据此于当日撤场。此后,刘某某以向某某未经其明确同意、单方违约提前撤场为由,拒绝返还押金。向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押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向向某某提供经营场地使用权,向某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营业额固定比例支付费用,双方名为“托管联营”,实系租赁合同关系。向某某因经营困难提出解约时,刘某某在电话中未明确反对。法院结合具体语境,认定刘某某对向某某解除合同要约作默示同意。双方对押金返还日期有明确约定,刘某某未按约履行返还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押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本判决为小额诉讼程序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中小文旅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穿透式审判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对产业创新频繁、经营模式多样的文旅产业进行深度梳理,结合景区经营的季节性特点,认定在客流锐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经营者提出解除合同具有合理性,依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经营者生存权益,向社会传递依法保护文旅经营者投资安全、明确市场预期、倡导诚信履约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提振文旅市场投资与经营信心。同时,本案的裁判对规范景区经营权转租、分包等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案例四

严惩破坏文化遗产行为 效仿小说组团盗掘古墓“摸金”获刑——李某等五人盗掘古墓葬案

李某因喜欢看盗墓小说进入某微信群聊,与群友交流后产生盗墓想法。2024年10月27日,李某邀约刘某、仇某、聂某、魏某等到广安某镇挖掘古墓,首次探寻古墓位置未果后返程。2日后,李某带刘某等人来到广安某镇的另一处合葬墓,几人将该墓葬墓门、封门石破坏后,仇某、聂某入墓葬内盗走2个青花瓷杯、2个酱釉陶罐。经勘察、鉴定,被盗掘、破坏的墓为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李某等人的盗掘、破坏行为致使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被破坏。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李某、仇某、聂某、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五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刘某、仇某、聂某、魏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五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分别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遂判决李某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5000元不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古墓葬作为历史的忠实记录者,承载着先人的智慧、文化传承与民族记忆,是研究古代社会文化的重要实物资料,也是传承民族文化基因、延续民族文脉不可替代的载体,盗掘行为不仅破坏古墓葬的完整性,更切断了地域文明延续的物质线索。本案中,李某等五被告人因喜爱盗墓小说,一时好奇效仿“摸金校尉”,组团盗掘古墓葬,不仅是对本土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对古墓葬主人后代情感的伤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等五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并判处刑罚,表明无论动机如何,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文化遗产实行“零容忍”保护态度,体现了对国家历史根脉的司法守护。同时,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在接触相关文化作品时应增强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将虚构情节现实化的冲动,牢固树立“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

案例五

合理界定经营者、组织者、旅游者三方责任筑牢旅游安全共治防线——吴某与广安某旅行社、某骑射经营部、冉某、四川某文旅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广安某旅行社系经营旅游业务、研学旅行咨询服务的公司,某骑射经营部系提供户外体育场地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冉某系其经营者。

2023年4月7日,冉某与四川某文旅公司签订《某景区娱乐设施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某骑射经营部承租该公司在某景区建设的马场,用于游客骑马、射箭。某骑射经营部在马场外张贴大幅海报,提示骑马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2024年4月26日,吴某参加广安某旅行社在大竹某酒店组织的活动。期间,吴某根据旅行社的安排在马场体验骑马时,其骑行的马匹突然下蹲,吴某受惊顺势从马匹上滚下,致右腕关节受伤。后吴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若干。经吴某单方委托鉴定,其右腕关节损伤为九级伤残。因未与某骑射经营部等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吴某诉至法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吴某所受损伤的伤残等级按十级伤残计算,吴某及某骑射经营部均认可吴某骑马时无人牵引马匹。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骑射经营部作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牵马师、安全护具与急救设备,并办理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本案中,某骑射经营部未尽到前述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四川某文旅公司将马场出租给某骑射经营部,应对其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广安某旅行社作为活动组织者,对某骑射经营部的资质、安全措施等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骑行的危险性,其同意无需工作人员牵马,未在马匹蹲下后采取正确应对措施,慌忙跳马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遂认定由某骑射经营部承担60%的责任,吴某、广安某旅行社分别承担20%的责任,四川某文旅公司及冉某对某骑射经营部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广安某旅行社购买保险,某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核算,人民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赔偿吴某约2.5万元,某骑射经营部向吴某赔偿约7.5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旅游活动中多方主体责任边界的认定,有助于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其一,强调了高危旅游项目经营者的特殊资质要求与安全保障义务,某骑射经营部之行为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的核心要求,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对旅游从业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其二,四川某文旅公司作为出租人未有效审核监督承租方资质及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谁受益谁负责”理念,有助于督促景区管理方加强对场内经营活动的合规审查。其三,警示旅游活动组织者在策划旅游活动、选择合作方时应当审慎,为游客负责。最后,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识活动风险,理性评估自身能力并遵循安全指引,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加重损害。本案通过公平合理的责任划分推动形成“经营者严管、组织者严查、旅游者自律”的旅游安全共治格局,有助于构建安全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

案例六

依法认定失职经营者与供应商责任妥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曾某与广安某旅游发展公司、广安某旅游发展公司某分公司、温州某游乐设备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广安某旅游发展公司某分公司系某主题儿童乐园的经营者,童玩中心定位为8岁以下儿童使用,游乐设施亦按此标准定作,但该乐园户外设施的游客须知载明,身高1.4米以下儿童游玩需成年家属陪护。温州某游乐设备公司系乐园内游乐设施的产品供应商,按约定应负责维修期内的产品操作、维护、保养培训等工作。2022年3月4日,曾某带孙子谭小某到乐园游玩。曾某购买门票(成人票)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带谭小某乘坐户外的小型摩天轮。游玩过程中,摩天轮座椅因超重致挂钩断裂,曾某、谭小某摔至地面。当日,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曾某被诊断为“右足跟骨骨折,右内踝骨折,多处皮肤挫伤”,产生医疗费若干。经鉴定,曾某所受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未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曾某诉至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购买门票在乐园游玩,广安某旅游发展公司某分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曾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工作人员不清楚小型摩天轮的使用性能,向仅适用8岁以下儿童乘坐的摩天轮出售成人票并引导曾某、谭小某共同乘坐,致摩天轮超重运行,是曾某、谭小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当的责任。温州某游乐设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广安某旅游发展公司某分公司提供产品(材质)合格证、使用说明及保养细则等资料,亦未按约定派员指导、维修、培训,增加了事故风险,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侵权责任。曾某系在工作人员引导下乘坐摩天轮,并按游客须知要求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其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遂认定由广安某旅游发展公司承担60%的责任,温州某游乐设备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判决其赔偿曾某损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前述责任划分比例,当事人均未申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广安某旅游发展公司某分公司违反游乐设备使用规定,引导成人陪同儿童乘坐仅限儿童使用的游乐设备,暴露出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规则意识、安全意识的缺乏。供应商温州某游乐设备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追究产品质量相关责任,体现了司法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监管,能够有效督促生产者与经营者共同保障终端安全。同时,明确认定曾某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按规则游玩的行为无过错,纠正了实践中常见的“受害者自担风险”误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理信赖。本案裁判实现追责链条的全面覆盖,有助于推动游乐行业建立“经营规范、质量达标、监督到位”的安全体系,为儿童及家庭游客营造更安全的消费环境。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