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事故致3人伤残引发系列纠纷 泸县法院通过“调解一案、判决两案”化解全部纠纷

  
2025-12-03 15:39:51
     

邹利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泸县法院云锦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旧房拆除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关联纠纷系列案。法官通过深入调查,精准厘清法律关系,采用“先行调解一案、判决两案”的梯次策略,最终促成全部纠纷实质性化解。

2024年6月,杨某以12000元的价格找到陈某某实施四层旧房拆除工作。陈某某承揽该项目后,雇请胡某某、张某某、魏某某3人到现场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在工作的第二天上午,胡某某、张某某、魏某某3人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因预制板断裂坠落受伤。随后,案外人胡某某向泸县公安局云锦派出所报警.该事故影响重大,胡某某、张某某、魏某某3人经治疗后均被鉴定机构评为不同程度的伤残。经多方协调未果,3人均诉至法院,分别要求杨某、陈某某及房主吴某某赔偿其拆房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

云锦法庭受理这3起案件后,发现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较深。鉴于事故受伤人员较多,法官通过现场查勘、实地走访、分析证据等方式,先行厘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在逐一分析伤者实际情况、将伤者损失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认定后,先行对魏某某一案进行了调解。随后,法官通过庭审对胡某某、张某某两案作出判决,并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各方均表示息诉服判。目前,3起案件的付款义务人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杨某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房屋拆除工作资质,不具有工作经验和能力的陈某某作为承揽人,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陈某某作为雇主,未及时提醒拆除现场可能存在的风险,未提供充分的安全防护设备,对本次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伤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注意观察拆除房屋的屋面情况,未警惕拆除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佩戴安全绳等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承办法官提醒,拆除三层及以上住宅或非住宅建筑,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揽。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施工设备,保障安全的施工环境,同时,为工人购买相关保险予以保障。工人自身有安全注意义务,应当佩戴好安全设备及安全绳。在拆除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定作人若存在选任过错(如明知施工方无资质仍发包),需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