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已成往事,送出去的钱财还要得回来吗

  
2025-06-09 10:56: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情侣间的经济往来如转账等行为并不罕见,但当这段关系终止时,这些曾经的转账记录却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赠与款项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因赵某未与追求对象郑某达成借贷合意,法院并未支持其提出的返还追求期间赠与的钱财和手机。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从事软件行业赵某在一起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郑某。聚会结束后,郑某的一颦一笑让单身的赵某久久不能释怀,遂向郑某发起了猛烈的追求。为表达爱意,自2017年12月开始,赵某通过支付宝向郑某转款。2018年3月,当得知郑某买车还差一部分钱的时候,赵某向其转账2万元。2018年8月,苹果手机发布新款的时候,赵某又通过京东平台,花费5499元给郑某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为博红颜一笑,赵某在一年多时间里“豪掷千金”,但还是没能入郑某的“法眼”,这段追求无疾而终。2019年4月至10月,郑某通过支付宝向赵某转账12000元,声称是归还其买车时候赵某的借款。

2024年5月开始,一直对此事意难平的赵某陆续多次向郑某发短信催还款,一直到10月,郑某短信回复其“8000”。当赵某提出“去除手机化妆品及买的其他东西,你欠我的也不只这个数”的时候,双方彻底闹崩。今年3月,赵某将郑某起诉至新津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返还口头借款17000余元和购买手机的5499元。

庭审中,郑某辩称,赵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双方从未达成借贷合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郑某表示,赵某在追求自己期间,转款及购买手机属于自愿行为,是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与,并未存在欺诈或胁迫手段,也不存在返还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在赵某向郑某转款及邮寄手机期间,赵某正处于追求郑某的状态,双方未建立正式恋爱关系,也未同居或共同生活。法院认定,赵某在未提交双方聊天记录、电话记录、借据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情况下,仅凭催款、还款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在款项形成时具有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赵某与郑某之间的转款及手机款,法院认为属于赵某为与郑某建立恋爱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郑某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但考虑到郑某在赵某要求归还款项时,通过转账方式归还12000元,并在短信中明确表示愿意归还8000元,法院近日判决郑某支付赵某8000元,并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若存在结婚合意,可能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以结婚购房、筹备婚礼为由转账数万元,在婚约未达成时收受方需依法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转账金额合理性、备注信息、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实际用途进行判定:明显超出日常情谊的大额转账(如短期内赠与10万元且备注“购房款”),即便注明“自愿赠与”,仍可能因隐含婚约条件被要求返还;而小额节日红包(如520、1314元)或共同生活支出则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可追索。

法官特别提醒,情侣间经济往来需理性处理,大额赠与应明确用途并留存证据(如转账备注、聊天记录),避免仅使用现金或口头约定;若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大额款项,可在转账备注、聊天记录中留存婚约合意证据(如:这笔钱留着装修婚房),避免因情感冲动引发纠纷分手后若协商返还无果,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理性对待情感与财物关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对彼此的尊重。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