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刘文慧 徐婷婷 受访者供图
三年前的初夏,习近平总书记走进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永丰村的田野,在这片孕育生机的土地上留下“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的殷切嘱托。三载春秋,稻浪依旧,法徽闪耀。眉山法院人以司法利剑守护沃土良田,将法治的种子播撒在每一寸耕地。
6月6日,在“牢记嘱托·法护粮安”——司法保护“天府粮仓”新闻发布会上,眉山中院发布6个典型案例,从农企破产重整中的耕地红线保卫战,到47万余元种子纠纷背后的农业“芯片”保卫战,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中法理情的平衡……这些案例犹如一把把司法标尺,丈量着“天府粮仓”的法治防线。本报记者深入采访其中3起标志性案件,解码司法护航“天府粮仓”的创新实践。
样本一:破产重整中的“耕地保卫战”
四川某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缘公司)是一家集农产品原料生产、加工、研发、销售于一体的规模发展企业,曾经头顶四川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光环,手握3000余亩流转土地,却在市场浪潮中折戟沉沙。当这家农企陷入破产困境时,一场关乎耕地红线保卫战的司法实践在仁寿县法院悄然展开。
几年前,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某缘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产品大量滞销,资金链几近断裂,生产经营长期停摆。更令人忧心的是,其通过投资公司设立的某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流转的3000余亩集体土地中,有2400亩是优质耕地,这些“命根子”正面临撂荒和“非粮化”的双重威胁。
“当时的情况就像多米诺骨牌,一环扣一环地恶化。”仁寿县法院民二庭法官余剑回忆道。企业拖欠农民土地流转费、员工工资,生产设备闲置锈蚀,田间杂草丛生。经专业评估,企业资产价值从顶峰时的上亿元快速贬值,而耕地的复耕窗口期正在一天天流逝。2020年5月,某缘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仁寿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这不仅是企业存亡问题,更是能否守住耕地红线的大考。”余剑告诉记者。在推进重整过程中,仁寿县法院综合评估某缘公司名下有成熟品牌以及完整的生产线,若有投资人接手可快速投入生产使用,遂指导管理人通过多方途径招募战略投资人。
然而现实比预想的更为严峻。经过1年的努力,虽有多家意向投资人前来洽谈,但最终都因土地权属复杂、债务负担过重而却步。2021年6月2日,为防止土地长期撂荒,机器设备及品牌价值的贬损,仁寿县法院及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某缘公司破产。
转入破产清算后,真正的考验才刚刚开始。企业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专业设备、车辆等,评估总值1.4亿元。若按常规方式拆分拍卖,价值2000余万元的专用设备很可能因配套不全而流拍。
“我们开了十几次协调会,最终决定打‘组合拳’。”余剑介绍。法院与党委政府联合成立工作专班,根据企业的性质及资产特征,制定“打包拍卖”及“联合处置”的资产处置思路,指导管理人制定了整体拍卖及多部门联合的资产处置思路:将厂房与核心生产设备捆绑拍卖;对分散的土地经营权,则通过“政府收储+重新流转”方式处置。
2022年10月,首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面对这一情况,仁寿县法院及时启动拍卖方案动态调整机制。经过8次流拍后的持续优化,今年5月30日,在第9次拍卖会上,某国有企业最终以5200万元成功竞得该资产包。
在资产处置的同时,耕地保护工作同步推进。仁寿县法院积极协调国资、经信等部门,力求通过国有资本介入推动涉农企业的转型升级,以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的方式收回流转土地进行重新配置,确保耕地流向粮食生产领域。目前,资产处置程序和耕地复耕复种正在有序推进中。
“当前,涉农案件已从传统的邻里纠纷转向更为复杂的现代农业经营纠纷。”余剑分析道,“土地流转、农资购销、农业融资等新型合同纠纷占比显著提升,这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通过破产程序的规范化运作,实现了三重司法价值:其一,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使2400亩耕地资源及时止损;其二,通过“府院联动”协同机制,有效阻断“假农业、真圈地”的非粮化倾向,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被突破;其三,创新资产处置模式,为闲置农业资源对接高效经营主体搭建司法桥梁,推动“沉睡资产”向粮食产能的转化。
这场历时五年的司法实践,不仅破解了“企业破产-土地撂荒-农民受损”的恶性循环,更探索出涉农企业破产的“眉山方案”——通过国资介入、土地重新配置,确保“良田粮用”。
样本二:47万赔偿敲响种子安全警钟
2023年9月,稻浪翻滚的丰收时节,种植大户张某某望着眼前堆积如山的稻种,心却一点点沉入冰窖。他刚接到某种子公司的拒绝收购告知书——一年来精心培育的近60吨杂交水稻种子,烘干后发芽率竟不足一半,即将完成的收购合同因此打了水漂。不仅如此,烘干精选后的36.9吨水稻干种原本能以16元/公斤的高价出售,如今只能按照普通稻谷3元/公斤的价格处理,损失金额达47万余元,这对于农业种植户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目。
在与负责烘干作业的某合作社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张某某以其在烘干过程中违规使用过高温度,导致种子发芽率低于国家标准被拒绝收购为由,请求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判令某合作社赔偿相关损失。面对本案的重重疑问,承办法官张莉逐一抽丝剥茧。
烘干温度会是扼杀种子生命力的元凶吗?原告张某某委托监督烘干作业的工人曾在烘干作业的第二天提出,案涉种子的烘干温度高达69.5℃,并出示了现场照片,原告在向某合作社负责人王某某反映该问题时得到了对方让自己放心的承诺,这也成为张某某主张某合作社烘干操作存在违规行为的直接证据。为了证明烘干温度与种子发芽率间的影响关系,张莉专门请教了当地农业农村局的专业人士,得知案涉水稻种子的适宜烘干温度应在45℃左右,烘干后的水稻种子应符合水分≤13%、发芽率≥80%的国家标准。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张某某就已申请东坡区种业科教站到储粮仓库对种子扦样过程予以见证,并得到四川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水稻干种发芽率为49%,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烘干中存在温度过高问题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种子发芽率不够系隐形瑕疵,张某某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案涉水稻种子在烘干前是否可能已经发生变质?庭审中,张某某申请对烘干前自行留样的稻种进行发芽率鉴定,湖南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烘干前的水稻湿种发芽率高达91%,符合国家标准。但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仅约定由原告张某某对水稻湿种留样,双方未共同签字确认样本种子,法院最终认为该样本与本案关联性存疑,不予采信。但另一方面,被告未对烘干前的案涉水稻种子进行留样,在种子交付时也并未提供相应的种子发芽率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案涉水稻种子在烘干前就已变质,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024年8月29日,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水稻干种与普通稻谷差价为13元/公斤,结合某种子公司在验收时确认水稻干种的精选重量为36900公斤,判令由某合作社在十五日内向张某某赔偿479,700元的差价损失。被告某合作社提起上诉,11月21日,眉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机械烘干代替了传统晾晒,水稻烘干制种的效率大大提升,不少种植户都会选择将稻谷烘干成种子出售给种子公司,以此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与之相关的纠纷日益增多,这对审判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承办法官张莉表示,本案犹如一记警钟,精准击中了种业产业链中最脆弱的环节,也为广大种植户和种业加工从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例如,在种子加工前后,种植户与种业加工从业人员应当共同封存双方签字认可的样品,以备质量检验比对,确保纠纷发生时具备主张维权的证据基础。种业加工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种子加工设备,以保障种子加工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在进行烘干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种子发芽率等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避免因烘干作业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当每一粒种子都能完整追溯其生命轨迹,当每一次加工都有据可查、有规可循,这才是真正筑牢了现代农业的‘芯片’安全防线。”张莉意味深长地说。
样本三:刚柔并济的司法平衡实践
“我的父辈也是农民,对农民在土里刨食的艰辛有着深刻认识。面对着生活的压力,从有限的土地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是每一个庄稼人朴素的想法。但是耕地保护红线,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践踏。”2023年2月23日,眉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付宝敲响法槌,对一起备受关注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宣判。这起案件不仅关乎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更成为检验司法如何平衡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的典型案例。
村民曾某成通过土地流转承包仁寿县某村50余亩土地后,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情况下,雇请他人使用挖掘机将农田挖掘成鱼塘,并蓄水养殖鱼虾。2022年至2023年,当地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两次责令曾某某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复种,但曾某成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经鉴定:曾某成占用农用地挖塘养鱼现场总面积18.11亩,其中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该案件既关系着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又牵动着普通农民家庭的生计,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选择题。”合议庭成员李东告诉记者。通过深入走访社区、村社组织和相关农户,合议庭了解到:曾某成作为家中主要劳动力,承包的土地涉及多个农户利益,其违法行为背后是家庭农场经营困境的现实无奈。更值得肯定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曾某成主动对案涉基本农田进行了复耕复垦,土地质量通过了农业部门的专业验收。
“在量刑考量时,我们坚持‘三个兼顾’原则。”李东解释道。一是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既要维护耕地保护的法律权威,又要考虑如果曾某成服刑,他所承包的土地则需要流转,不只会影响他们家庭的收入,还可能会损害到其他农户的利益,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二是兼顾惩罚与教育,曾某成属于初犯、偶犯,在案件侦查、审理阶段表现出的真诚悔罪态度值得肯定;三是兼顾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经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将罚金从建议的1万元调整为2000元,既体现惩戒又避免给困难家庭造成过重负担。
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曾某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一判决既彰显了司法对耕地保护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对特殊情况的柔性考量。宣判后,曾某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养鱼,可能会在短期内获得比种粮食更多的收益,但如果每个农业从业人员都这样想并都这样做,实则背后蕴含着巨大的粮食安全‘不测之忧’。”宣判后,审判长付宝特别增加了向被告人及旁听群众释法明理的法庭教育环节。“我理解你想改善生活的初衷,但粮食安全是国之根本,这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们必须共同守护的生命线。”这番推心置腹的话语,让一直沉默少语的曾某成红了眼眶。付宝继续道:“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我们看到了你的悔改诚意和复耕行动。希望你记住今天的教训,用勤劳的双手创造合法致富的路子,尽快走出眼前的困境。”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村民们聚在一起讨论起来。村民谭飞感慨:“以前总觉得自家承包地怎么弄就怎么弄,今天才算明白,耕地保护是大家的事。”村干部代表杨奕立即接话:“回去后我就和干部群众一起加强耕地保护政策法规的学习,只有把耕地保护这根弦拉得越紧,饭碗才端得越牢。”
“这个庭审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眉山市人大代表、仁寿县珠嘉镇棚村村委会副主任高小花在旁听庭审后深有感触地说,“既彰显了法律守护耕地红线的坚定决心,又展现了司法关怀民生的人性温度。作为基层代表,我将以案说法,把今天的审判故事讲给更多群众听,让耕地保护意识在基层落地生根。”
从法庭到田垄,从判决书到复耕地,眉山法院正在书写司法护农的新范式。正如付宝所言:“守护‘天府粮仓’,既要手握法律戒尺,也要心装民生账本。”当微风吹过重现绿意的曾家鱼塘,当新一季稻种在重整后的土地上抽穗,这些案例早已超越个案的范畴,成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最生动的法治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