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当天,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与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联合发布六个涉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梯田水源分配、禁渔监管、生态修复、非法采砂、排污造假等热点问题,彰显环境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三大核心问题:一、用水秩序。如世界文化遗产哈尼梯田村民擅自截水案,法院将“木刻分水制”民俗与《民法典》相邻权规则相融合,判决拆除违法装置维护生态平衡。二、生态修复。某电力公司违规放水致鱼类死亡案和广汉河道施工破坏湿地案,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采用专家论证+科研咨询的方式,确定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并引导检察机关提出更有利于环境修复的诉讼请求,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三、刚性约束。严惩泸沽湖禁渔期非法捕捞、石亭江盗采砂石、宜宾污水处理厂数据造假等行为,对破坏行为“零容忍”。
此次发布的案例凸显了三大特色:一、融合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尊重哈尼梯田“四素同构”生态智慧,促进民族地区人水和谐。二、践行恢复性司法。推动违法主体从“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确保生态损害实质弥补。三、筑牢长江生态屏障。依法科学保护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严打沱江流域非法采砂、虚假排污行为,保障长江水域生物栖息安全。
此次联合发布彰显川、滇两省环境司法协作效能,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呼吁全社会共同守护生命之源。
案例一: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系云南省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某村村民,陈某甲通过架设水管、从地下挖洞穿管取水的方式截取水源将自家耕种的旱地改为水田,导致下游灌溉用水减少,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遂对陈某甲引水行为进行阻拦,双方发生相邻引水灌溉纠纷。后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乙等人不得妨碍其引水,陈某乙等人提出反诉,请求判决拆除陈某甲的引水装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甲的主张。案件上诉后,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认为陈某甲擅自安装取水装置改变、截留自然水流的行为侵害了相邻权人用水权,改判陈某甲拆除其设置的人工取水装置。
【典型意义】哈尼梯田在2013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为世界文化遗产,“木刻分水制”等独特的水源分配规则是维系哈尼梯田水系稳定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本案充分尊重哈尼梯田对水资源的分配规则,对擅自改变自然水流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将“法律”与“民俗”相融合,在维护相邻权人用水便利的同时,保护哈尼梯田“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构的生态系统稳定平衡,促进民族地区邻里和睦,生动诠释了“人水和谐”的生态文明法治理念。
案例二:检察机关诉某电力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云南某电力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闸放水,将柳溪电站库区内的水和库底淤泥全部排放至下游白水江天然河道内,导致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大量水生生物因河水混浊及缺氧死亡。当地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因其擅自开闸放水致鱼类资源损失经济价值共计433.36万元。
【裁判结果】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通过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并启动补充鉴定,引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和期间功能损失268万元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白水江是长江水系的重要水源补给线,案涉区域位于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案的妥善处理对维持长江中下游水量平衡,保持区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本案中,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对破坏保护区水生生物和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责的同时,通过引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请并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有力保护长江水域的水产资源和水域物种栖息地安全,筑牢区域水生态环境屏障。
案例三:陈某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禁渔期期间,陈某明在泸沽湖某村附近使用渔网捕鱼,凌晨收网时在码头公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当地农业农村局鉴定,陈某明使用的渔网是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渔获物鉴定,渔获物为4条鲢、4只克氏原螯虾、61条鲫,共重5.29kg,渔获物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野生动物名录。
【裁判结果】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明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案发水域位于泸沽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被纳入长江重点水域管理范围。我国自2002年起试行春季禁渔期(即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到2016年调整禁渔期(即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再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捕水产品罪是情节犯,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的,才能予以刑事惩罚。本案中一审法院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虽然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了禁用工具非法捕捞,但鉴于被告人使用的捕捞工具危害性较小,涉案水生生物并非珍贵濒危动物以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因素,最终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同时,也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检察机关诉某建设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广汉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完成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与中铁某集团签订合同,启动三星堆示范区鸭子河流域湿地生态保护建设项目(河道整治工程)。施工期间,因未采取有效生态保护措施,对坪桥河水环境及水生生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广汉市禁捕办执法检查后,该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水生生物影响及补救措施专题报告》,提出包括鱼类增殖放流、水体富营养化控制等11.5万元的补救方案。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中,经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须按方案实施生态补救措施;若未履行,则由德阳市检察院委托第三方修复并承担费用。2024年10月21日,在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共同监督下,该公司于案涉河段放流4.5万尾鱼苗,完成生态修复义务。
【典型意义】鸭子河湿地位于三星堆遗址核心辐射区,承担着净化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地球之肾”功能。本案创新采用“调解+验收”模式,推动违法企业从“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是恢复性司法的典范实践。通过强制实施增殖放流、水体治理等科学补救措施,不仅修复了受损河道生态,更强化了重大工程项目的环评刚性约束,为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彰显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法治理念。
案例五:刘某、肖某某、代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刘某、肖某某、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德阳市旌阳区石亭江河道内组织盗采砂石。该团伙分工明确:刘某、肖某某等负责组织机械与人员;唐某某指挥现场;周某乙驾驶挖掘机采砂;廖某某统计转运数据;周某甲等人负责望风。经查,刘某、唐某某涉案砂石价值180万元,其余人员涉案金额17万至140万元不等。
【裁判结果】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等6人六个月至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及追缴违法所得。肖某某、代某某上诉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石亭江作为沱江上游支流,其河床稳定直接关系长江水系防洪安全与生态平衡。非法采砂导致河床结构破坏、水土流失加剧,严重威胁流域生态安全。本案对盗采团伙“采、运、销”全链条精准打击,体现司法机关对破坏矿产资源秩序“零容忍”的态度。判决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通过重刑重罚震慑犯罪,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与生物栖息地安全,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法治屏障。
案例六:某环保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宜宾某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当地两家重点排污污水处理厂。2018年起,时任法定代表人罗某指使员工杨某某、韩某某通过“在沉水槽冲自来水”“干扰COD监测储样管”等方式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违法排放超标废水。继任负责人凌某知情后未予制止。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氮等指标严重超标。
【裁判结果】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罗某等9名责任人被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上诉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治理的“生命线”,本案揭露了排污企业为降低成本蓄意造假、架空环保设施的恶劣行径。司法机关对单位及责任人“双罚制”的严惩,彻底打破“造假低成本、高收益”的侥幸心理,彰显对环境数据造假“亮牙齿”的司法决心。判决推动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在线监测是红线而非摆设”的法治认知,对维护水资源安全、守住生态文明底线具有标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