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记者4月29日从凉山州公安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凉山州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缴获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50万元;举报生产、加工或者制造毒品厂(点)的,每案奖励10万-50万元,奖励金额根据毒品缴获量、捣毁厂(点)规模等相关案情进行认定。
据了解,该《办法》共16条,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群众举报是当前毒情形势下发现涉毒线索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实施中长期禁毒攻坚规划坚决打好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的意见》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推进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创建,圆满完成禁毒防艾三年攻坚行动,根本性解决凉山毒品问题,规范全州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巩固禁毒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政策的出台将禁毒工作从单一执法转向社会共治,以物质奖励激发群众主动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积极性,构建“全民禁毒”防线,强化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效能,对净化社会环境、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凉山州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号召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效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规范我州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州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涉毒举报案件,对不属于全州公安机关管辖的涉毒举报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全州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涉毒案件是指发生在凉山州境内或有凉山籍人员参与的涉毒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及对发现及抓获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侦破毒品案件、预防制止毒品犯罪行为给予直接帮助的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的人员。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植物大麻及合成大麻素)、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五条 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点、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其它举报受理方式。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应当由两名民警共同进行。
举报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鼓励实名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事实;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5千元,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举报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吸毒并查实的,视情提高奖励;举报在编在职公职人员吸毒并查实的,每名奖励5万元。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的场所,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1万元,每案最高奖励10万元。
(三)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标准予以折算(有最新折算标准的以国家最新折算标准执行)后进行奖励:
1.缴获不满1克的,每案奖励5千元。
2.缴获1克以上不满10克的,每案基础奖励5千元,缴毒数每增加1克累加奖励5百元,不足1克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每案最高奖励1万元。
3.缴获10克以上不满1百克的,每案基础奖励1万元,缴毒数每增加10克累加奖励2千元,不足10克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4.缴获1百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每案基础奖励3万元,缴毒数每增加1百克累加奖励2千元,不足1百克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
5.缴获1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每案基础奖励5万元,缴毒数每增加1千克累加奖励5千元,不足1千克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每案最高奖励30万。
6.缴获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50万元。
(四)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1百克以下的,每案基础奖励1千元,每增加1百克累加奖励1千元,每案最高奖励10万元,不满1百克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2.缴获二类管制品1千克以下的,每案基础奖励1千元,每增加1千克累加奖励1千元,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不满1千克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3.缴获三类管制品1吨以下的,每案基础奖励1千元,每增加1吨累加奖励1千元,每案最高奖3万元,不满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5百株或大麻1千株的,奖励5千元,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按每缴获1千克奖励1千元,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
(六)举报生产、加工或者制造毒品厂(点)的,每案奖励10万-50万元,奖励金额根据毒品缴获量、捣毁厂(点)规模等相关案情进行认定。
(七)提供境外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公安部三级“钉子”逃犯奖励3万,公安部二级“钉子”逃犯奖励5万,公安部一级“钉子”逃犯奖励8万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同一条举报线索对应本办法中的多条举报奖励规定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每案最高额度为50万元。
第十一条 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公安机关政委(或党委副书记)、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驻公安局纪检组长、警保部门负责人、禁毒部门负责人组成。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呈请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报告书》,提出奖励对象、奖金及依据,上报主办公安机关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审委员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办案单位。决定奖励的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由办案单位通知举报人凭相关凭证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奖金发放可通过现金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奖励金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分级保障、年终结算的原则,州、县(市)公安部门应在禁毒专项经费中划拨专款用于奖励群众举报。
查处、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州内公安机关为奖励审批程序及奖金发放的责任单位。州内多地公安机关联合侦破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由主办公安机关负责奖励程序的审批及奖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以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举报人有骗取、冒领奖励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知情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伪造举报材料冒领、骗取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将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的。
(三)未经认真核实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进行奖励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四川省禁毒委、四川省公安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电话:110
凉山州公安局缉毒支队:0834-322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