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建言㉞|省人大代表吕勇:推行电梯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障群众“上上下下”安全

  
2025-01-22 12:46:5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省注册登记特种设备总量达796505台,其中电梯471410台,占全省特种设备总量的59%,是全省数量最多的特种设备,且梯龄10年以上电梯占比逐年增加,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频发。据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经过调研形成的《四川省电梯维护保养成本组成情况》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各维保企业通过低价竞争抢夺资源,维保价格2000元/年-10000元/年不等,低价竞争导致了电梯维保行业存在以修代保、小病大修的弊端,超前超量使用维修基金现象越来越多,严重扰乱了电梯维保市场秩序,大幅降低电梯维保质量,危及电梯运行安全。


“电梯安全责任链条长、监管难度大,涉及生产、安装、使用等多个环节,涵盖住建、市场监管、物业、维保、业主等多个主体,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容易导致安全责任主体不清晰、调查周期长等问题,不利于受害者及时获赔。此外,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予以有效规制,《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鼓励性条款,没有强制要求电梯使用单位等相关主体投保,且对于因选择权、产权、管理权相互分离而导致电梯故障高发的住宅电梯,是否应当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却存在立法空白。”今年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勇带来一份“关于制定《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推行电梯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

吕勇认为,适时制定《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推行具有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电梯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撬动目前阻碍电梯安全发展的产业链条,打破与现阶段不相适应的僵化管理模式,解决电梯安全资金来源渠道不畅、责任边界不清、维保质量不高等长期困扰电梯安全的痛点、难点问题。发挥保险对电梯安全的保障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从依靠行政监督向社会综合治理转变,有力保障人民群众“上上下下”安全。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能有效发挥其‘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偿’的功能,促进电梯使用相关方责任落实。”吕勇表示,可在制定的《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中规定“本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预防、使用管理中的作用,保障电梯运行管理、维修保养、改造更新。住宅电梯应当购买电梯安全责任综合保险。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他进一步解释,电梯安全责任综合保险包括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电梯故障零配件维修所产生的配件费、工时费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提供维保过程监督服务。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维护更注重及时性和高效性,通常有更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标准,但与之相对的住宅电梯一般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维护资金通常来源于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可能会因物业费收取困难等问题,导致电梯维护资金不足,影响电梯的维护质量。因此,鉴于单一险种难以全面覆盖住宅电梯所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因此应当购买电梯安全责任综合保险以为住宅电梯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为参保电梯提供第三者(包括乘客、维保、物业、检验)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