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李季 实习生 朱珍玉
遇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民营企业如何维权?如何有效发挥行政复议源头预防涉企行政争议的作用?7月23日,我省召开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为上述问题明确了解决的方向。座谈会上,省司法厅详细介绍了我省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任务书”,6家重点行业商会及企业家代表就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整合开展行政检查、坚持包容审慎执法原则、加强对企业的法治输出等提出了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发布了四川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据司法部统计,2023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31.5万件,全省新收行政复议案件1.33万件,超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已显现。”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记者从会上获悉,去年,省司法厅围绕中央、省委重大发展战略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服务民营经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7亿元。今年上半年,省司法厅部署开展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三年行动,建立涉经营主体行政复议绿色通道。目前,全省行政复议服务点、行政复议机构开放日、行政复议与商会结对共建等活动已逐步开展,正在积极推动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构建。
今年3月,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三年行动的总体部署,编制印发《关于建立涉经营主体行政复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构建“1+6+N”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确保涉经营主体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绿色通道中规范、高效、公正、有序办理,全力为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记者注意到,涉企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来源于行政复议绿色通道运行期间所办理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中,有通过查摆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错的案例,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能动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案例,也有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推进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例。
据介绍,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明晰涉企行政争议处理标准、畅通纠纷化解途径、传导执法司法理念具有指导意义,亦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行政复议救济模式。
四川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某蔬菜店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 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 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 某页岩机砖厂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 某商品展销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七 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批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八 某电器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九 某建材公司不服某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十 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
某商品展销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轻微违法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商品展销公司举办展销会期间接到举报,展销会周边出现假冒伪劣商品。经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商品展销公司未尽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3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商品展销公司在办展期间没有对入场以及周边的经营者进行充分检查,对部分消费者的损失存在一定过失。但考虑到该公司的经营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复议机构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此次行政争议的首要方式,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充分沟通,探寻当事人真实诉求,并依法进行调解。经复议机构的释法明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认识到原处罚较重,愿意自行改变原行政行为,将行政处罚金额变更为2000元。随后,商品展销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5日内将罚款缴清,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行政复议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研究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复议机构与当事人有效沟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诉求,不失时机地对双方的争议加以协调,在过程中情绪疏导、推动双方对话协商,做到“应调尽调”,帮助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也通过释法明理、轻微处罚帮助申请人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案例七
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批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闲置土地处置 无偿收回 闲置原因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县原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应于2008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2023年,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闲置土地调查时,发现案涉土地未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涉嫌构成闲置土地,遂要求该公司于30日作出合理说明,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相关材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听证,作出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在县政府网站对案涉土地进行闲置土地信息公示。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土地构成闲置的原因是否为企业自身原因。复议机构审查发现,针对案涉土地闲置的原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进行调查核实,径行认定系案涉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显然不当。复议机构受理后,组织业务骨干多次前往该县相关单位走访了解案情并现场查看,向企业详细了解情况,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保障各方权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范围内,依法组织调解。通过向争议双方释法说理,畅通和解渠道,推动争议双方坦诚交流、零距离沟通,最终当事双方相互取得谅解,并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启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必须对土地是否构成闲置、闲置原因(包括是否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等)作出调查认定,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既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复议机构以助企纾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导向,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总抓手,切实推进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调解“小切口”服务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发展“大文章”。
案例八
某电器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如我在复 企业纾困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2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器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酸性滚镀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的酸雾处理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于该公司罚款23.8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生态环境局在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因子对申请人的处罚金额进行计算时,是否应该结合电气公司的主动整改、减轻违法危害后果等情形,下调处罚金额或者从轻处罚。
本案作为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办理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处理,力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调解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个程序上予以着力。经听取意见,电器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表示其作为小微帮扶企业,经营较为困难,希望予以减轻处罚。经审查,《裁量标准》对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执法部门在确定处罚金额时,电器公司主动整改、减轻违法后果及“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予以下调。复议机构召开案件讨论会,确定下调处罚金额,并积极与执法部门沟通。最终当事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确定在原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调35900元,电器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不能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在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构不仅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还要充分考量营商环境建设、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复议机构坚持“如我在复”办案思维,站稳人民立场,深刻理解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目的,减轻企业、环保负责人营商成本。此外,本案涉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通过复议案件办理厘清了法律规定,统一了法律认识,对以后执法部门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九
某建材公司不服某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土地复垦 一事不二罚 穿透式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占用某村采矿用地河流水面用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存在超临时用地审批红线占地1417平方米的行为。2023年4月3日,县综合执法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30日内将采矿用地河流用地恢复可利用状态。期满后,该公司仍未进行复垦、归还土地,并继续使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2023年12月7日,县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申请人未依法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以及未按规定审批用地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处罚,罚款金额共计110万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不应该同时受到两次处罚,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认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而违法行为的数量判断首先要看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再从自然行为的角度进行判断。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明申请人存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在审批红线外违规占地1417平方米两个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考虑到该公司属本地民营企业,现生产经营不佳,一次性支付罚款有压力,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复议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定裁量权限内将处罚金额酌情减少,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愿意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行政机关同意该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农用地为代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系非法行为。保护农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复议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复议机构把“穿透式”审理理念贯穿案件始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召开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企业参与的复垦整改专题协调会,压实三方责任,积极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做实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既保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又减轻了企业负担。
案例十
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保障陈述申辩权 案件回访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8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13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或从轻处罚。2023年4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行政机关是否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二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复议机构认为:行政机关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除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外,还应当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本案中,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但案涉证据不能证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了复核职责,故市应急管理局未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复议机构认为:两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载明相关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但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体现分别裁量,未载明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理由,明显不当。
最终,复议机构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复议机构向市应急管理局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复议机构通过回访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了解到复议决定作出后,市应急管理局已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并对复议机构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省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聚焦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优质化、高效化,持续用力、精准发力,本案复议机构注重纠错的同时,加强穿透式监督,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案件回访等形式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能,推动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向案后延伸,切实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让企业真切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