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拉投资的时候——“您尽管出资,我负责经营,亏损算我的,只要没达到我们约定的业绩,我回购您的股权并赔偿损失!”
亏损了——“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是无效的,我们法院见!”
共同设立的公司亏损了,股东能凭“对赌协议”要求其他股东回购股权并赔偿损失吗?近日,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国某投资公司、绿某公司、益某投资公司经商议,共同设立康某公司,国某投资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占股20%。三方签订《出资协议》约定:康某公司由绿某公司负责经营,若康某公司在一定年限内经营没有达到出资协议约定的业绩,则绿某公司回购国某投资公司股份并支付业绩补偿款。9月,康某公司成立,国某投资公司实际出资120万元。自康某公司成立后,就一直亏损,现已停业。国某投资公司遂要求绿某公司按约回购国某投资公司股权并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160元余万及利息。
绿某公司辩称,《出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约定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原则,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康某公司亏损国某投资公司也有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三方订立的《出资协议》实为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各方在《出资协议》中对业绩承诺及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绿某公司应按约回购股权,鉴于康某公司亏损也有疫情原因,酌情判决绿某公司给付国某投资公司股权回购款120万元,并驳回国某投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股东之间签订股份回购“对赌协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能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投资,活跃经济,我国法律虽对此并未禁止,但在实践中需注意“对赌协议”所约定的股权回购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区别。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为我国公司法所明令禁止!
法律小讲堂:
对赌协议是一种商业合同,通常在股权交易或企业并购中使用。其本质涉及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协议,以确定和分配未来的收益或支付。但由于“对赌”是国外投资机构引进的产物,加上一个“赌”字,容易让人联想到“黄赌毒”,是被打击的对象,以至于诸多群众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质疑。
对赌协议的本质要素:
1.风险共担:对赌协议使买方和卖方共同承担交易风险,这种安排鼓励卖方继续努力推动被收购企业的业绩增长。
2.确定条件:协议明确定义了业绩目标以及如何测量和验证这些目标的达成。这些条件必须清晰、具体和可衡量,以防止争议和歧义。
3.合同约束力:对赌协议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通常包括违约和争议解决机制,以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4.双方利益平衡:对赌协议的本质在于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建立平衡的利益,以确保双方都有动力合作,以实现交易的成功。
5.合法性:对赌协议必须合法合规。它不应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否则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总之,对赌协议是一种“博弈”在商业行为的运用,本质在于将业绩目标与交易结果直接相关联,以在股权交易或企业并购中共享风险和奖励。这种协议可以为买方提供更多的信心,因为他们只有在特定的业绩条件达成后才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同时也为卖方提供了潜在的机会,在实现业绩目标后获得额外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