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施工方装修未完即退场而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告诫业主装饰房屋不要轻易交付资金、托管房屋。
甲与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及《房屋运营合同》,约定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案涉房屋的装修及运营,《房屋运营合同》还约定“关于租赁期限共计96个月,自装修期结束次日开始计算租赁期”。合同签订后,甲向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交付装修款4万余元,但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完成装修工程并中途退场。尔后,甲以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施工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工程价款。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已履行完毕支付装修款义务,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且表示经营困难,甲有权主张解除装饰装修合同。关于《房屋运营合同》是否能够一并解除的问题,根据甲陈述,讼争两份合同系同时签署,具有前后履行关系。结合《房屋运营合同》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可以看出两份合同的关联性,现装修合同已因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履行而解除,则房屋运营合同亦无履行可能,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依据一次性解纷规则,对于甲主张解除《房屋运营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根据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情况,法院酌情确认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甲装修款2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读
“装修返租”系业主将其房屋委托给运营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并支付相应的装修费,并由运营公司将装修好的房屋进行出租,支付业主一定数额的租金或运营分红。运营公司利用业主急于出租变现的心理,以较低的装饰价格和少量的装修作为掩饰,诱骗业主预付资金,待收到一定金额后并卷款失联。
本案中,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院酌情施工方返还装修款,并为实现一次性解纷,一并解除业主与施工方的租赁合同。该类案件,告诫业主装饰房屋不要轻易交付资金、托管房屋,应当选择与资质齐备、声誉良好的企业进行合作,并对合同施工进度及质量标准等进行明确约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