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企业还款承诺书后拒不履行 法院判决签名人共同担责

  
2023-09-26 14:24:1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戢涵琴

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与合伙人签订还款承诺书,是否应该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公司及其签名负责人共同支付合伙公司货款4623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3年2月8日,原告姚某明与被告林某明、林某武签订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截止2023年2月8日,成都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明、股东林某武)欠某液压机械厂462354元,林某明、林某武承诺自2023年3月起每月20号之前至少支付10万,直至付清为止,如不支付或逾期,则需支付月利息2分。承诺书签订后,林某明、林某武并未履约。姚某明多次催告,都被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支付。

2023年6月,姚某明将机械公司及林某明、林某武上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明按照公司指示交付了货物,公司就应当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仍有462354元货款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姚某明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于法有据。同时,林某明、林某武以个人名义向姚某明出具承诺书。虽然承诺书载明的债务系机械公司的债务,但林某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武系公司股东兼监事,二人具有自然人及公司股东的双重身份。二人在承诺书上确认欠付的货款并作为承诺人签名,视为其承诺以自然人的身份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债的加入,故林某明、林某武应与机械公司共同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邛崃市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林某明、林某武共同向某液压机械厂支付货款4623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编辑:王硼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