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郝飞
“不服此次判决,将会提起上诉!”今天下午3时,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康凌眼镜行经营者赖继惠女士向记者如是表述。
8月11日,本报刊登独家报道《因店招上有“康明”字样,成都14家眼镜店被江苏一公司告上法庭》。报道一经刊登引起了广泛关注——今年以来,成都市14家眼镜店因店招上带有“康明”字样,被江苏康明眼镜公司告上了法庭,分别被索赔5万至8万元不等。
资料图:部分涉诉店招
记者获悉,上述提到的14起“康明”商标被诉案中的第一案华阳康明眼镜行商标侵权案已有一审判决,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康凌眼镜行赔偿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康凌眼镜行负担25元。(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康凌眼镜行原名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康明眼镜行)。
前情回顾:
因店招上有“康明”字样,华阳一眼镜店被江苏一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6月上旬,在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东上街开了18年的华阳康明眼镜行老板赖女士,突然收到一份起诉书和传票。江苏康明眼镜公司以华阳康明眼镜行店铺门头带有“康明”字样为由,状告其侵犯该公司注册的“康明”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华阳康明眼镜行拆除店铺门头,并赔偿5万元。
赖女士感到很气愤也很不解:“我们店面不大,18年前办的营业执照上就是这个店名,对方购买和注册商标时间比我开店时间晚,我们怎么就侵权了?”
公开开庭:
康凌眼镜行辩称对“康明眼镜”商标的使用先于康明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 月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皓、康凌眼镜行的经营者赖继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明公司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诉称:康明公司享有第1091824 号、第8785396 号、第40179796 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康明公司在中国大陆已运营20 余年,有百余家门店,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及知名度。康凌眼镜行未经许可使用“康明眼镜”作为其营业招牌,侵害了康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康明公司诉至法院。
康凌眼镜行辩称:
判决结果:
康凌眼镜行就案涉第1091824 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康明公司系第1091824 号、第8785396 号、第40179796 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前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康明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侵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康凌眼镜行的眼镜销售服务与康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种服务。
康凌眼镜行在其店招上使用“康明眼镜”字样,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经比对,将康凌眼镜行的被控“康明眼镜”标识与康明公司的第8785396 号、第40179796 号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均相同,字体不同,整体构成近似;与第1091824 号注册商标相比,“康明”字样为构成第1091824 号注册商标中的主要文字部分,故两者构成近似。庭审中,康凌眼镜行辩称其在康明公司商标注册前或受让案涉注册商标前已经在先使用“康明眼镜”店招。
对此,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第8785396 号、第40179796号商标分别注册于2011 年、2020 年,而康凌眼镜行成立于200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之规定。
因康凌眼镜行在同一经营地址已连续经营十余年之久,可以认定该眼镜行原使用的“康明眼镜”标识系在该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而康明公司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康凌眼镜行并不构成对康明公司案涉第8785396 号、第40179796 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另,因康凌眼镜行原使用的“康明眼镜”中的“康明”字样构成了案涉第1091824 号注册商标中的主要文字部分,两者构成近似,且该商标注册在先,康凌眼镜行使用标识在后,康明公司受让第1091824 号注册商标即概括承受了该商标的全部权利,而康凌眼镜行也无相反证据证明予以推翻,故本院认定,康凌眼镜行就案涉第1091824 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综合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方式等侵权情节、康凌眼镜行主观过错、康明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康明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 元。
被告:
不服判决 将提起上诉
8月12日下午3时,记者联系了该案的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康凌眼镜行经营者赖继惠,赖女士向记者表示:“2005 年1 月1 日我就成立了这个眼睛行,以前还用过“双流县华阳镇康明眼镜行”,我不服此次判决,将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