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周葱
近日,“私搭浮桥”一事冲上热搜。案情经由广泛传播,大家想必已经了解,不用赘述。应该说,广大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搭桥村民黄德义,反映的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法学界人士对判他入罪以及对寻衅滋事罪名本身的质疑,则是有益的探讨。而在当前此事件表现出的舆情下,有几个应该注意的特点需要提出来——
首先,是要厘清事实本身。
不能不说,但凡有“冤情”诉诸网络,都会引发网民高度关注。对网络的放大作用,我们须存一分清醒。这起“私搭浮桥”事件,我们最初接触到就是当事人黄德义的大量陈述,继而是大量的声讨文章,最后才从媒体接触到2019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有关“强制收费”的内容。可能很多网友没有注意,判决书显示,法院判黄德义等人入刑的根据是拦截车辆强制收费,而非“私造浮桥”。
那么,是否“强制收费”就成了本案的关键。从此前媒体报道看,黄德义周围村民纷纷表示过桥收费是自愿的,而判决书中却有证言表示,黄德义这家人就是“恶意修桥”,把本来小车可以走的方便路挖坑,让来往车辆只能走他修的桥,并且强制收过桥费。两种证词在此抵触,那么就需要再审法院加以调查厘清,一看是否有“强制收费”,二看其情况是否到了需要法办的程度。法律的公平正义,最终应该体现在勿枉勿纵。
其次,围观不要过度情绪化。
网民出于正义感和同情心,支持黄德义,痛斥当地法院,说一些义愤的话,可以理解,也无伤大雅。不过围观也不能太情绪化,脱离法律法规的范畴。比如有的网友由批评当地部门不作为,就进一步反问“私搭浮桥有什么错”,获得点赞不少,这就有些不妥了。私自建桥肯定不行,是违反现行法规的,不能以不合法的手段来主张正当的权利。我们还看到,有媒体报2019年该案的主审法官当年曾有冒名顶替参加高考的行为,而在2022年该法官已因此被免职。此人咎由自取,没有话说,但他早年的顶替行为是否能与2019年的判案行为形成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没事实不能乱讲。而此事被网络进一步错误演绎成“法官被冒名顶替”,更无助于聚焦案件本身。
最后,不能掩盖有关部门的不作为。
前几日黄德义提出申诉后,白城市中级法院已经立案。相信在如此强烈的关注度下,该院会在事实基础上作出相应判决。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法院作出任何判决,都不能掩盖当地相关部门在群众过河问题上的不作为。当然,据说现在当地正在规划建桥,并且在今年就有望建成。我们有理由质疑,没有“私搭浮桥”引发的全国关注,会有这么快的解决方案吗?过河难的困境存在多年,以前为什么不去建桥?基层部门如果都能急群众所急,真正服务老百姓,又有多少类似“私搭浮桥”的事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