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前有2.14情人节,现有5.20、521,接下来还有七夕……如今,关于爱情的节日越来越多,但甜蜜关系的背后,往往也有一些人利用对方的信任作出违法的事情。今天本报就从成都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挑选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以案释法,避免“钱情两空”。
案例一:利用情侣关系骗取对方家人财物,是否属于诈骗犯罪?
被告人廖某某因在网上炒卖虚拟货币亏本后资金短缺,自2021年11月15日开始,廖某某在成都市某小区住房内使用周某某(周某某和廖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的微信与周某某父母聊天,编造办理出国留学签证等理由,骗取周某某的父亲71万余元,并将骗取的钱款大部分用于网上炒卖虚拟货币、个人消费、个人信用卡还款。2021年11月30日,周父发现被骗后遂报警,后民警在该住房内将廖某某挡获。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周父钱款共计人民币7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判决被告人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没收作案工具及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
审理中,被告人拒不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与女友合谋收取女友父亲钱财,且钱款都是女友在使用,而非诈骗。
为查明事实,本案通知其女友当庭作证。结合其女友当庭陈述,被害人周父的证言、周某某与其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等,均证明被告人廖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名义,用周某某的手机以出国留学用钱为由发信息给其母亲,由其父亲转款至周某某银行卡,并由廖某某转出后使用的事实。本案扣押在案的廖某某手机中,其与周某某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均证明廖某某通过冒充留学中介机构老师骗取周某某父母信任既而向周某某银行卡转账的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冒用周某某名义,同时冒充中介机构老师,共计骗取被害人共计71万元。故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
案例二:离婚后才发现财产曾被丈夫借他人之手赠与第三者,原配妻子能否追回?
小钟(化名)与小梅(化名)于201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22年3月4日,因小钟与小美(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小钟与小梅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小梅发现小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财务方面有重大隐情,小钟的大额财产不知所踪。而后小梅得知小美疑从小钟处获得了大量财产:2020年至2022年期间,小钟用夫妻共同财产向小美转款60余万元。其中,第三人小吴(化名)收到小钟两次转款后随即向小美转款同等数额,并按照小钟要求备注为借款,共计40余万元;另有案外人小明(化名)、小华(化名)在接收小钟数次转款后以同等数额向小美转款,合计3余万元;还有小钟与小美的直接款项往来品迭后为小美获益10余万元。小梅认为,在其与小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钟未经小梅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给小美,损害了小梅的财产权益,上述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返还,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法院认为,第三人小吴向小美转账的40余万元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可以要求返还;案外人小明、小华向小美转账的3余万元款项不能排除除赠与以外的款项性质的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为赠与,对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小钟与小美的款项往来经品迭后为小美获益的1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赠与,可以要求返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小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梅返还50余万元;
二、驳回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1、借他人账户进行转款操作,本质上是以借贷之名掩盖赠与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三:恋情结束后,是约定的“分手费”还是借贷,法院如何认定?
原告周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已婚)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自2018年起确认情人关系后于2020年分手。2020年2月陈某将“分手费”以生活和临时应急所需为由,向周某出具12万元《借条》一份,约定2020年12月12日前归还全部借款,但陈某到约定还款时间一直不肯归还借款,截止2022年7月30日,在周某多次催促无果后,将被告人陈某诉至法院。
原告周某称:自己从事保险业务,现金流动较大,2020年2月,陈某称资金流转困难,故向自己借款12万元用以生活及临时应急所需,并约定本年12月归还。
被告陈某辨称:2018年至2020年,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两人相互转账频繁,两年共计向周某转账20余万元,自身经济能力好,没有向周某借款的必要。出具《借条》的原因是周某多次纠缠自己配偶、在公司散发传单侮辱自己声誉且翻入自家围墙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生活,迫于巨大的心理压力才写下《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的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收法律保护,但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则无效。
结合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关系存续期间的被告陈某向原告周某转账金额达20余万,被告陈某虽出具《借条》,但实际系陈某、周某之间因分手而产生的金钱纠葛,俗称“分手费”,二人关系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固周某诉请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当的民事权益,双方所订立的《借条》及其约定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故驳回了周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法律层面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