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张宇欣
4月23日,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泸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正在公开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时,泸州中院判决“瀘牌老窖”侵权,判赔金额高达百万元。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九款被控侵权产品均在产品的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
”或“
”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总体与第915682号“
”与第915681号“
”注册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构成近似,且“泸”字均使用字形近似的繁体,在泸州老窖公司与泸牌老窖公司均是泸州酒类企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或泸州老窖公司与泸牌老窖公司的关系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泸州老窖公司的涉案两商标于1995年申请取得,泸牌老窖团结酒、喜庆酒、特曲酒70年代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取得,其使用前述标识的行为侵犯泸州老窖公司的在先权利。泸牌老窖窖藏、团结、原浆酒、喜庆酒、特曲80五款白酒均使用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泸州中院判决:一、泸牌老窖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九款被控侵权产品;二、孔某朋立即停止销售泸牌老窖窖藏、陈酿、珍藏、珍酿酒,兰艾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泸牌老窖窖藏、陈酿、珍藏酒;三、泸牌老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泸州老窖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60万元,孔某朋对其中9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四、兰艾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泸州老窖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五、泸牌老窖公司、兰艾科技公司、孔某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四川日报》上登载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消除对泸州老窖公司的负面影响(登载声明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六、驳回泸州老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泸牌老窖公司不服,遂向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