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强 甘涛 李迪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普通白酒换上名优白酒包装就能身价翻倍?这种知假售假行为严重侵犯了名优白酒的商标专用权,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属于违法行为。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并就此类纠纷源头治理向相关部门制发司法建议。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系“国窖”和“国窖1573”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某经营部先后两次销售侵犯泸州老窖公司上述商标的产品,泸州老窖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025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某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双方均自愿进行和解并撤诉。最后一次和解时,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某经营部保证不再实施侵权行为,若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025年7月,经泸州老窖公司申请,公证人员会同该公司代理人,通过外卖平台在某经营部下单购买2瓶标有“国窖1573”的白酒。泸州老窖公司代理人收到白酒后,某经营部撤销订单并退款。经鉴定,所购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泸州老窖公司认为,某经营部重复侵犯自身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极大,造成严重经济和商誉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某经营部停止侵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某经营部辩称,订单已经取消,自己并未销售侵权产品且无法承受高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泸州老窖公司代理人已实际付款并收到商品,案涉交易行为已经完成。某经营部在交易完成后撤销订单并退款,系发现交易被取证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否定其已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某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对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由于某经营部前两次被诉侵权行为先后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未对其行为合法性作出最终评判,针对本案“新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存在纳入前诉裁判既判力范围问题,故泸州老窖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案涉《和解协议》中的违约金是双方基于商业判断、对再次侵权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的预先评估,是某经营部在明确知晓后果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承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为获得前次侵权纠纷和解机会而自愿承担的风险,理应遵守。
综上,法院判决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泸州老窖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