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占道起口角,灭火器一喷惹官司!法庭调解定分止争

  
2026-11-02 10:07:15
     

 柳庆庆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谁的电瓶车,别挡着我做生意!”一桩因电动车占道停放而起的小事,因双方情绪失控演变为三起侵权诉讼。11月2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岳池县法院巧用“背对背”调解方式,法理相融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年初,王某等三人将电瓶车随意停放在李某经营的服装店门前,妨碍店铺经营。李某找不到车主,便自行将车辆挪至小巷。

车主返回发现车辆移位,当即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争执中,李某情绪失控,拿起店内灭火器进行威慑,不料灭火器意外喷射,致使王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随后,三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全案证据,厘清责任:王某等人占道停车,对纠纷发生负有过错;李某遇矛盾处置失当,维权方式超出合理边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开庭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当面沟通难以达成共识。

岳池县坪滩法庭法官适时休庭,采取背对背调解,分别向各方释明法律规定,讲明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正视自身过错。

在法官耐心疏导下,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履行赔付义务,三起纠纷顺利化解。

承办法官提醒,日常生活摩擦在所难免,但遇事切忌冲动,言语相争、过激维权极易触碰法律红线,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维权应当恪守法治边界,理性沟通、依法处理,为自身言行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编辑:制作中心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