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袁某是公司技术负责人,持股30%,参与股东会,约定“产品完善后月薪3万”,期间公司没发工资,他起诉要求支付186万工资…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袁某全部诉讼请求。
某技术公司做无人机研发,经两次股东会决议约定:袁某组建技术团队开发产品,公司支付80万研发费;产品完善后,袁某担任技术总负责人,月薪3万元,并享有公司30%股权(实际分红权15%)。
袁某组织团队搞研发,后来双方产生争议。袁某认为自己是公司员工,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186万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万元;支付研发费尾款10万元。公司则说:“你是股东,不是员工。我们的合作是技术入股,不是发工资。”
法院查明袁某持股30%,参与股东会决议制定,甚至亲自在决议上签字约定“自己的工资”。他的技术研发活动是基于股东会决议的约定,而不是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从未对他进行考勤、纪律约束或任务分派。约定的“月薪3万”是有条件的,产品完善后才开始计发。这种“成果挂钩”的报酬机制,更像技术合作或股东分红,而不是劳动法上的工资。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袁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股东≠劳动者。如果你参与公司决策、享有股权分红、工作不受公司日常管理,那么你与公司之间是投资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既当股东享受分红,又当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技术入股、项目合作,请签好书面协议,明确是“合作”还是“雇佣”,不要两头都想占。
法官提醒:
选择合作模式时要想清楚——要股权,就要承担投资风险;要劳动法保护,就签劳动合同、接受正常管理。鱼和熊掌很难兼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