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仕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员工与物流公司就调岗事宜产生争议,将私家车停在公司仓库大门前,影响了公司物流配送运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要求赔偿……4月29日,成都市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与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选定的《20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成都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上述案例系其中1例。
该批案例立足成都经济、人口及就业发展实际,聚焦当前劳动用工热点难点,以典型裁判指引用工实践,为各类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清晰指引,以法治力量守护劳动者权益,以公正裁判护航企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元联动劳动纠纷化解机制,共筑和谐稳定的新时代劳动关系。
本次发布的8件案例内容涵盖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在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关系认定、试用期用工规范、竞业限制、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者维权边界界定及与总工会联动解纷等实践热点。案例包括“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基本劳动条件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案”“入职时未明确约定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案”严格规制了用人单位规避用工责任、滥用管理权等行为;“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受用人单位支配性管理案”明确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可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强化青年就业权益保护,助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法院与工会联动,‘示范判决+调解’属地化解经济补偿纠纷”传递非诉多元解纷低成本、高效率、强保障的信号等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依法平衡、双向保护、司法为民的鲜明导向,推动形成“调解优先”的社会共识,为全市裁审尺度统一、企业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及多元解纷提供了可参照、可遵循的实务标杆。
以下本报截取2例进行报道。
劳动者以维权为名实施扰乱生产经营秩序
某物流公司《某集团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中明确严重扰乱生产秩序、扰乱工作岗位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可予以辞退。唐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唐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就调岗事宜产生争议后,唐某将其私家车停放于某物流公司仓库大门前,公司经劝离无果后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唐某才驶离,致使一条货物运输线受阻,公司货车无法正常卸货,只得临时改为人工卸货,当日该站点出站准点率大幅下降,严重影响物流配送运营秩序。某物流公司以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唐某以某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成都市新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集团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符合民主程序要求,且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唐某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监控录像、站点出站率数据等证据,唐某因调岗争议将私家车停放于公司仓库大门前,影响货物运输和站点正常作业秩序,造成公司出站准点率大幅下降,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某物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对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维权应当坚守法律边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表达诉求,但不得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方式进行对抗,否则构成劳动者违反基本劳动准则。本案明确,劳动者以维权为名实施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造成企业运营受到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物流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既明确了劳动者维权的合理边界,也体现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司法保护。
离职后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某电池公司系一家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研发动力电池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科技企业,袁某曾系该公司的副总裁,掌握该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保密竞业协议》,约定袁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可能与某电池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如有违反,袁某应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并退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某电池公司按约定向袁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8万余元。后某电池公司发现袁某连同该公司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创办某工业公司从事电池开发,该公司的股东某科技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电池销售和制造。故某电池公司诉至法院,后袁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袁某作为负有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某电池公司与袁某离职后新组建或入股的多家企业在业务上均涉及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动力电池技术,在电池制造、销售上可能构成竞争关系,前后企业在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产品受众上均存在重合,故袁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因双方在《保密竞业协议》中就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宜有明确约定,法院基于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某电池公司支付补偿金的情况、袁某的收入水平、违约的具体行为和主观过错,认定袁某返还补偿金38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9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民营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和有效维权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示范。民营企业可以在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约定上进行深挖,将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情形、违约责任、是否退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作详尽约定。民营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建设,防范管理漏洞,以完备的制度规定和协议约定培养关键岗位、关键工序的高技能人才,降低员工流动泄密的可能性,推进产业队伍建设。
本案还提示警醒掌握商业秘密、具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核心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将导致严重后果,不仅要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还应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应强化守约意识,明确竞业限制的惩罚性后果,提升保守商业秘密的自觉性,守约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平衡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