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股权激励是企业与人才的“共赢契约”:企业以股权为纽带凝聚人心,人才以忠诚履约换取长远收益。这份契约的核心,是“权责对等”——享受激励红利的同时,必须守住竞业限制的“红线”。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股权激励回购纠纷案,为这一商业逻辑提供了生动的司法注脚,清晰划定了股权激励中的权责边界。
案情回溯:获授股权后的“隐秘”布局
案件当事人李某原系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助理,后调至其关联公司四川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因工作表现获得认可,作为激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黄某、杨某三人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通过签订三份《股份转让协议》,将他们共同设立并控制的5家关联公司(含李某任职的)各0.5%的股权转让给李某。
协议明确约定,李某不得利用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及关联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一旦违反,李某须无偿返还所获股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一条款,正是股权激励中保护企业核心利益的“诚信门槛”。
此后,李某于2018年12月升任该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并于2020年7月离职。同年9月,双方签订《股价确认书》,约定由刘某等人以总价15万元回购李某持有的全部股份,并计划在2022年7月13日完成股权交割后支付回购款。
然而,就在回购流程推进过程中,李某此前的一系列“小动作”被揭露。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获得股权激励后不久,便以100%持股比例设立了一家咨询公司,其经营范围与任职企业存在高度重合。即便在升任总经理后,李某虽曾短暂将咨询公司股权转至他人名下,但在离职后迅速通过股权变更重新取得该公司95%的股权,重掌控制权。基于李某在任职期间及股权交割期间持续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刘某等三人拒绝支付15万元回购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该笔款项。
法院裁判:激励附义务,违约失权益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了清晰的法律认定:
首先,股权激励是附有明确义务的权益让渡,而非无偿馈赠。法院指出,本案中的股权转让,背景是公司对员工李某的激励。李某未支付任何对价,股权也未实际登记至其名下,这凸显了激励的性质。员工要完整享有股权带来的权益,必须以持续履行忠诚与竞业限制义务为前提。协议中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则无偿返还股权的约定,合法有效,是激励契约的核心组成部分。
其次,员工违约是导致其丧失权益的根本原因。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理应明确知晓并遵守其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其设立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咨询公司,且未举证证明已获公司同意或告知,该行为本身已构成对协议核心义务的破坏。后续股权转让及重新控制公司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违反竞业限制的延续性。因此,李某的行为直接触发了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最终,锦江区法院判决,对李某要求支付15万元股权回购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以司法裁判明晰权责边界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个体违约行为的规制,更为企业股权激励与职场诚信建设提供了双重指引,彰显了司法对公平交易与商业伦理的守护。
对受激励者而言,“红利”与“责任”始终共生。受激励者在享受潜在巨大收益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保密等核心承诺。切勿心存侥幸,试图“脚踏两只船”,利用企业资源与信任“另立山头”,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损失原有的激励收益。
对企业而言,股权激励需筑牢“规则防火墙”。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务必权责清晰,将核心义务(如竞业限制、保密等)与激励利益的获取、兑现和丧失条件紧密挂钩,细化违约情形与责任后果,避免“模糊约定”留下纠纷隐患。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果断、及时依据协议主张权利,以明确的规则导向引导员工诚信履约,守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商业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