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新买的电动汽车突然起火,保险公司向车辆所有人支付理赔款后,后向汽车生产商提起代位求偿诉讼。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维持原判,该案件现已生效。
2023年7月,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由某车企生产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同年11月,该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车辆驾驶室区域严重烧毁。经消防救援机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保险公司随后向车辆所有人支付理赔款10万余元,并向车辆生产商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同于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公司向生产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应首先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即存在质量缺陷,且该缺陷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仅表明“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并未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也未排除使用过程中加装、改装等其他因素导致火灾的可能性。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存在出厂时的质量缺陷,亦未能证明缺陷与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代位求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新能源汽车自燃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典型案例。案例在裁判中明确了以下原则:保险人代位求偿应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保险公司在赔付后虽取得代位求偿权,但仍应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的推断性结论,不能替代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专业判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留车辆维修、加装、使用等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明确责任归属。
法官提醒,新能源汽车作为新兴交通工具,其技术复杂、系统集成度高。车辆生产者应确保车辆在设计、制造、电池安全、自动驾驶系统等方面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公司也应审慎核保、规范理赔,共同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