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一套房子未领证,前妻能不能“分屋”?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的物权纠纷案后给出答案:房屋暂由前夫一家继续使用,但前夫须按每年3000元的标准,向前妻徐某君支付“房屋使用补偿费”,直至房屋完成确权或灭失为止。至此,这起因离婚后无证房产处置引发的“居住权”纠纷落槌。
徐某君与陈某正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儿子陈某易,并与婆婆程某星及陈某正的三个哥哥姐姐等同户生活。2009年,当地房管部门将固驿镇某社区八组77号、建筑面积383.63平方米的农村散居房屋登记为徐某君、陈某正等一家七口人“共同共有”。2012年“4·20”芦山地震发生后,一家人将其中受损的267平方米老房拆除,于2014年在原址重起一栋三层楼房;而保留下来的一栋两层旧房则改为“某河路69号”。由于新建房屋超面积,至今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2021年7月,徐某君与陈某正经邛崃市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只分割了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货车和邛崃市区一套商品房,商品房被公证给徐某君,货车给了陈某正。由于案涉房屋涉及陈某正的母亲及哥哥姐姐,徐某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二人离婚后,五间房屋由陈某正、程某星等继续居住并收取租金。徐某君多次要求“分屋”或“分钱”被拒,遂于今年8月再次起诉,提出两项核心请求:确认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五分之一使用权;若无法实物分割,则由陈某正一次性支付23万元补偿款,并追偿“占用费”2.1万元。
针对“无证房能不能分?”“徐某君到底有没有放弃权利?”“补偿标准如何定?”三个焦点。法院审理认为,虽重建房屋尚未领证,但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徐某君因“合法建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有权要求分割使用权。鉴于整栋房屋仅一道楼梯、结构不可分割,且陈某正一家已长期实际居住,为减少矛盾,宜维持现状,由陈某正支付使用对价。
经过审理,邛崃法院近日最终依法判决:房屋继续由陈某正一家使用;陈某正支付徐某君2021年7月15日至2025年2月24日的占用费10825元;自2025年起,按每年3000元标准向徐某君支付“使用补偿费”,直至房屋完成确权或拆除为止;同时驳回徐某君其余请求。
法官提示
承办法官表示,离婚时若涉及农村自建房尚未办证,当事人应尽早通过书面协议或诉讼固定权利,避免事后举证困难;对确实无法分割的房产,可参照当地租金水平、房屋面积、占用时间等因素,主张合理的使用费补偿,以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