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杨某等七人与某建设公司因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将某建设公司诉至岳池县法院,后经广安中院二审,判决某建设公司返还涉案房屋并向杨某等七人及案外人赔偿房屋占有期间的损失费61.71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杨某等七人向岳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岳池县法院对某建设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并未急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而是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某建设公司的经营状况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了解,杨某等七人为某建设公司原股东,在股权转让退股后,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双方矛盾较深。某建设公司为岳池县支柱产业的优质企业,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直接影响企业信用,更深刻影响其后续经营。
在掌握双方诉求与困境后,岳池县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开展协商,一方面向杨某等七人说明公司经营的实际困难,促进双方冰释前嫌;另一方面向某建设公司负责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积极履行义务,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次日,某建设公司如期将全部款项打入杨某等七人账户。四日后,某建设公司腾空返还涉案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