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10月13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广安市某建筑装饰公司与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邻水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因某建筑装饰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某建筑装饰公司曾将其名下核心生产厂房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邻水县法院依法对该抵押厂房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终由买受人包某某以最高价竞得。但在执行处置期间,邻水县法院发现某建筑装饰公司在明知厂房已设立抵押且面临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与某钢化玻璃公司签订了期限长达十年的租赁合同。
厂房拍卖成交后,某钢化玻璃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搬离,导致买受人无法实际接收和使用厂房,执行程序陷入停滞。
邻水县法院首先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某钢化玻璃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明确告知某建筑装饰公司在抵押财产上恶意设立租赁权的行为不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同时向某钢化玻璃公司释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前提,强调其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阻却法院强制执行。
经释法无果,邻水县法院依法在厂房显著位置张贴《强制腾退迁出公告》,责令某建筑装饰公司、某钢化玻璃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搬离,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因二者仍拒不履行腾退义务,邻水县法院向其送达《预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某钢化玻璃公司意识到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主动联系买受人协商,并在邻水县法院的引导下,与买受人就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事宜达成新的协议,案件最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