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梅·小灯塔 | 学生校园内打闹受伤 法院判决:赔偿比例四六承担

  
2025-09-30 09:58:44
     

何安会 官欣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两名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中嬉戏玩耍,一次不经意的打闹竟造成严重后果,责任如何划分,由谁承担?

13的刘某某与11岁的陈某甲都是自贡市大安区某乡镇学校的在校学生。课间休息时,案外人兰某某背着刘某某在操场上玩耍,刘某某先拍了一下陈某甲的左肩膀,陈某甲随即拉扯刘某某的裤子,导致案外人兰某某与刘某某双双摔倒,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与陈某甲双方班主任立即联系双方家长,将刘某某送往某医院治疗。经过鉴定,刘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甲及其父母、学校赔偿刘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自贡市大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陈某甲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陈某甲明知刘某某处于案外人兰某某背上的不稳定状态,却采取拉扯陈某甲裤子的危险行为,是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刘某某未采取安全的玩耍行为,并实施了拍打陈某甲的先行为,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法院综合酌定陈某甲、刘某某分别对本次事故承担60%、40%的责任,学校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陈某甲无个人财产,事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陈某甲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陈某甲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刘某某在本案中实施了先行为,将自身置于较为危险的游戏行为中,缺乏一定的安全保护意识,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可以减轻陈某甲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具有一定责任,而是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原因、各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分析学校有无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事发前,学校及在校老师已对安全问题进行了强调,在平时的学生纪律、安全教育等方面,已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故学校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