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法官,这孩子不是我们亲生的,是当年试管失败后抱养的!”近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的抚养权纠纷庭审现场,原告夏梅(化名)的一句“爆言”让在场人愣住——为了把女儿小梅(化名)的抚养权从前夫周舟(化名)手里“抢”过来,她竟当庭揭开了家庭隐藏多年的秘密。
一场抚养权官司,牵出12年“事实收养”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那时夏梅与周舟因感情不和,在异地的法院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梅的抚养权归周舟。但考虑到小梅还未满2岁,两人又达成“离婚不离家”的默契,一起照顾孩子长大。
转眼到了2025年,夏梅计划回老家发展,看着已经12岁、跟自己格外亲近的小梅,她动了变更抚养权的心思,随后一纸诉状将周舟起诉到沿滩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8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承办法官本已准备征求小梅意愿推进庭审,可在法庭调查环节,夏梅突然抛出“杀手锏”:“小梅不是婚生女!当年我们试管没成功,从远房亲戚那抱养的,出生证明也是托关系办的!”
她的算盘打得很清楚——想靠《民法典》的“异性收养条款”排除周舟的资格。条款明确,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需满40周岁;而周舟与小梅只差31岁,显然不符合条件。“我跟小梅一起生活这么多年,早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抚养权该归我!”夏梅理直气壮。
法官追问拆真相:“事实收养”≠合法关系
“孩子真是抱养的?为什么没办收养手续?”承办法官抓住关键,再三追问下,周舟终于松口:两人确实是当年抱养了小梅,但觉得“亲戚间帮忙,办手续麻烦”,就一直没去民政部门登记。
这一承认,直接让这场抚养权官司的“根基”没了。承办法官明确指出:“争夺抚养权的前提,是你们与小梅有血亲关系或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现在你们只有‘一起生活’的事实,没办收养登记,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根本没成立!”
更让夫妻俩心慌的是法官的后续提醒:“现在你们和小梅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要是将来小梅的亲生父母找上门,主张收养未成立、要带孩子走,你们连反驳的法律依据都没有。”
法官释法:别让“事实收养”埋下法律隐患
看着夫妻俩懊悔的神情,承办法官结合案情,把“事实收养”的法律风险讲得明明白白:
所谓“事实收养”,就是收养人与孩子以亲子名义共同生活,但没补全民政登记手续,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的“认可度”要分情况看:
若收养行为发生在1998年《收养法》修正前,法院可能结合当时的政策、习俗和群众的认知,综合认定收养成立;
但1998年《收养法》修正后,“登记”成了收养的硬性要求,没办登记手续的“事实收养”很难受法律保护;
2021年《民法典》进一步细化收养规定,虽然个别案件中,法院会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优先考虑收养的实质要件,但这属于“特殊情况”,不是普遍规则。
“想彻底避免风险,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快去补办收养登记。”在龙法官的释法引导下,夫妻俩终于明白“图省事”的代价,原告最终主动撤回了抚养权起诉,决定先把收养手续办合法。
法官提醒:收养不是“私下约定”,合法才是“护身符”
现实中,不少家庭因“亲戚帮忙”“怕麻烦”等原因,忽视了收养登记,可这种“事实收养”藏着多重隐患:孩子没法正常上户口、享受教育医疗福利,养父母也可能面临“养了多年却没抚养权”的困境等等。
如果您身边有类似情况,别再抱着“先养着再说”的想法——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既是对孩子未来的保障,也是对自己“养父母”身份的法律确认,让亲情真正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