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最近,驾驶员圈子里正流行一种“汽车安全互助服务单”,按照销售方的说法,这种“服务单”实惠,价格远低于商业保险,但保障同样到位,事实果真如此吗?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这种“服务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发现自己掉“坑”里了。
据悉,某日,王师傅因违规变道与张先生发生车辆剐蹭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师傅为此次事故负全责。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维修详单及发票显示,张先生驾驶的案涉车辆维修款项金额为663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师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机动车安全服务单》,载明其购买了某汽车服务公司“安全服务项目”。该单据的重要提示栏中载明:车辆发生服务事故,应当先由交强险部分赔偿,不足部分依合同约定后进行补偿。
张先生实际产生的维修车辆为6630元,在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后,王师傅在第一时间联系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车辆定损后,保险公司直接向汽车维修公司转账支付保费2000元。那么剩余部分如何理赔?王师傅实际上并未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仅购买了机动车安全服务,以为可以由这份“服务单”进行理赔。然后事实却是,该份安全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肇事方王师傅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张先生作为受损方,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能直接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某汽车服务公司既不派员进行定损,又不对案涉财产损失进行足额赔偿。
最后,基于自己侵权行为,王师傅只得先自行赔偿张先生剩余的修车费用,而后再依照安全服务合同的约定,另行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权利。
法官释法
所谓的“车辆安全服务”,真名应当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是一种由相关企业对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提供“互助补偿”的服务产品。
从安全服务单的形式与内容来看,与机动车保险单极为相似,其具有一定风险补偿的功能,但实质上并非保险业务。所谓的统筹公司、汽车服务公司,虽然是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市场主体,但他们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以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本案中,王师傅作为网约车司机,经常在路上驾驶车辆,基于降低驾驶风险的良好期盼,购买了某汽车服务公司推荐的“汽车安全互助服务单”。然而,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所谓“互助服务”,虽然价格便宜,但并不属于保险,车主与汽车服务公司订立的合同,亦不属于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汽车服务公司相比较于保险公司,一方面,前者的赔偿能力十分有限,发生事故后很可能无法赔偿到位;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内部理赔制度设置的不完善,容易在理赔过程中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
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购买“车辆安全服务”的当事人无法直接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向被侵权人进行赔付,被侵权人也无权直接起诉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损失,侵权人只得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另行向汽车服务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防坑指南
1.认清本质:这不是保险!是“拼单式”风险共担。
《机动车安全服务单》无保险资质护体: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若公司破产、跑路或拒赔,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耗时耗力成功概率相对较低。
赔付能力存疑:互助资金池缺乏政府监督,可能因为赔付案例激增导致公司资金池断裂后破产,由车主自行承担交通事故风险。
2.警惕营销话术:别被“高仿保险”忽悠。
低价诱惑藏猫腻:以“保费打5折”“买互助送服务”吸引眼球,实际通过缩减赔付范围或提高互助门槛来变相增加理赔难度。
冒充正规保险:部分业务员伪装成保险公司员工,使用与商业险高度相似的宣传话术,甚至伪造保单,冒充正规保险。
3.合同暗藏“霸王条款”,购买需谨慎。
划掉“指定修理厂”:部分合同强制要求理赔车辆的修理厂,并以此为由提出非制定修理厂拒赔,修理厂存在“猫腻”,可能会使用低劣配件导致车辆二次维修。
圈出“免责项”:注意限制车主权利的条款,在购买时需要进行权衡,避免后期维权产生争议。
确定支付方案:签订合同时注意费用系一次缴纳还是分批缴清,避免后续产生多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