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的引领示范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自贡中院对外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
案例1
依法履职定分止争 源头疏解劳动争议
——罗某某等185名劳动者与自贡某某皮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罗某某等185名劳动者均系自贡某某皮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普工。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为罗某某等人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及安排年休假等。罗某某等12人先后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关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罗某某等12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失业保险损失、经济补偿金等。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了解到,除已提起诉讼的12名劳动者外,公司还与其余在职的173名劳动者存在类似矛盾纠纷,该173名劳动者后续可能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权。
(二)裁判结果
针对罗某某等人已经诉至法院的12起案件和173起潜在劳动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充分调查核实,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针对性地采取有效举措。一是突出示范引领,“预防为先”理念贯穿纠纷化解全过程。采取调审结合的方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处理,并将办案现场搬到劳动者身边,充分发挥示范诉讼“精办一案、调和一片”引领作用。二是多方协调联动,释法明理引导企业拟定化解方案。联合人社、工会等多方力量,积极与公司协调对接,并向负责人宣讲劳动领域法律法规,释明公司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引导、督促公司及时拟定化解方案。三是积极延伸职能,司法建议为企业良性发展“把脉开方”。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针对该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出整改措施,促进企业管理精准施策。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动作为和积极引导下,自贡某某皮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主动与未起诉的173名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3,500,051.65元;对已诉至法院的12起案件,公司均及时、主动履行了案涉调解书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该起涉185名劳动者的群体性劳动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三)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关系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社会大局稳定。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大对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乱象治理力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调”促“和”,以“法”定“纷”。一方面,通过调解,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了劳动者诉累,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纠纷在前端得以及时化解,起到了劳动纠纷源头治理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能动履职,主动延伸法院审判职能。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用工管理问题,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对症开方”,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降低劳资关系领域风险隐患,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2
同一被执行人涉多案 集中执行破解执行难题
——某金融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某金融公司(境外公司,简称金融公司)与四川某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制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近1亿元,并对制盐公司名下厂房、仓库等资产设立了抵押担保。其间,案涉抵押资产被自贡市某区棚改办征收,约定拆迁补偿款1.5亿余元。借款到期后,金融公司因制盐公司未偿还债务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制盐公司应偿还相应债务。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金融公司在对应的债权范围内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金融公司向制盐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执行,经调查,案涉拆迁补偿款被省内近10家法院、23件案件多轮冻结,法律关系复杂,且所有案件执行工作均处于停滞状态。该制盐公司为改制企业,也曾是地方支柱企业,现经营陷入困境,存在近1,000名临近退休职工社保欠费问题。案件执行涉及保主体、保就业、保稳定,面对抵押债权的实现和司法查封与职工安置维稳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将省内其他市、州法院执行制盐公司的18件案件由自贡中院执行。为充分协调市级政府部门支持配合以及统筹处置跨区域执行案件办理,自贡中院将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制盐公司案件提级执行,统筹推进。
(二)执行结果
自贡中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置于服务“拼经济搞建设”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积极寻求自贡市政府支持,成立了由市法院、经信局、建设局、社保局等多个部门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执行和维稳工作。为尽快落实案款到位,推动专班召开多轮工作推进会,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详尽工作建议,最终将1.5亿元拆迁补偿款划入法院案款专户。为统筹做好胜诉债权兑现、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安置维稳工作,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案结事了人和政通”理念,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深层次化解,一方面综合运用“放水养鱼”执行策略和“活封活扣”执行措施,保证了制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提升后续债务履行能力;另一方面采取分头协调、集中磋商等工作方式,组织各债权人与制盐公司进行了数十轮次的分头协调沟通和数轮集中磋商,在充分释法明理和有效沟通后,促成包括首查封债权人在内的6名债权人均与制盐公司达成和解,主动放弃利息,本金得到全额清偿;金融公司自愿让渡2,700余万元债权用于制盐公司缴纳职工社保。此外,未在本次案款清偿中受偿的大部分债权人与制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最终,本案1.5亿余元案款顺利清偿完毕,7名债权人本金得以全额清偿,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案件也正在按和解方案履行中,人民法院通过系列案件的交叉、提级执行,释放制盐公司部分债务压力,维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制盐公司临近退休的400余名职工社保欠费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职工对法院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三)典型意义
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涉及地方支柱产业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相当部分纠纷进入执行程序,不同审级不同地区法院统一对企业采取冻结、查封措施较为常见,各级党委政府对这类案件在保主体、保就业、保稳定方面高度关注,由于分散办理带来的协调难度较大、办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不利于问题解决。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标“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审判管理指标要义,跳出“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模式,充分发挥交叉执行和提级执行制度效能,将制盐公司在市内外的执行案件统筹办理,最大限度凝聚“府院联动”合力,最终促成系列执行案件圆满化解,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又维持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通”。该系列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对于提振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信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
监督支持政府依法履职 用心守护省级文物安全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富顺县“某某大院”始建于清光绪年间,2012年7月16日被纳入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现所有权人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2022年3月,某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某大院”年久失修,破烂不堪,损坏严重,于2022年3月31日决定立案调查。发现“某某大院”阁楼部分倒塌、主体建筑破烂不堪,门前杂草丛生,建筑损毁严重,建筑系木质结构,除外部围栏外无其他防护及安全措施,存在进一步损坏甚至灭失风险。某县检察院认为,“某某大院”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和文化价值,既是优秀的文化旅游资源,也是民族精神的历史见证。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巩固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意义重大。某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加强保护和修缮,以更好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故对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2023年9月5日,某县检察院再次到“某某大院”开展回头看工作,进行实地查看,发现主体建筑仍旧破烂未进行修缮,阁楼部分倒塌,无其他防护、安全措施;2023年10月9日,通过无人机拍摄发现屋顶多处破损。某县检察院认为某镇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物是文明的载体,是中华灿烂历史的记忆和传承,是全民族的财富。重要的文物资源是一个地域或某类文化的集中展现。负有文物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历史悠久、急需修缮的文物尽到日常监管和维护职责,否则文物损毁难以挽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判决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某某大院”的保护、管理职责,并在相应期限内采取保护性措施,确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全面有效的应急排危和修缮。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保护好文物和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护好文物和文化遗产,切实增强珍爱之心、尊崇之心、责任之心,让文物和文化遗产焕发光彩、永续发展。同时,本案为适用自贡市地方性法规《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首案,将地方立法融入审判工作,能够切实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4
“执转破”强势赋能 助力民营企业破局重生
——自贡市某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市某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11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990万元,有职工79名。系自贡市招商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工业涡轮叶片、精密轴承、数控机床、电机及配套设备等传统机械装备制造。2013年3月,该公司被要求转型升级后停止建设,由于建成初期投资巨大与市场严重错配,导致大量生产设备和产能闲置,无法形成有效的生产力。经人民法院审查发现,某某公司管理混乱,厂房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出租给了10余家企业生产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牵涉的债权人众多。近年来,公司因无力偿付到期债务,诉讼缠身,公司账户、财产被全部冻结、查封,企业经营无以为继。2020年,10余名债权人纷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涉及职工的债权申请执行标的为150万,其他债权3,200余万元,合计3,350余万元。面对某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现状,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职工的劳动权益,盘活土地、房产等优质资源,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未雨绸缪,率先组建“执转破”办案团队,启动“执转破”机制,于2020年7月14日,裁定受理某某公司破产申请。考虑到该公司地处沿滩区工业园区,地理位置优越,大量生产设备仍具备生产力且有市场需求,能够实现生产资料的再利用。经人民法院综合分析,认为某某公司具备重整的价值和可能性,2021年10月28日,裁定同意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给予公司一次重生的机会。
(二)破产重组结果
沿滩区人民法院将“执破融合”“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理念贯穿“执转破”办理全过程,组建“执破融合”办案团队,通过“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等创新举措,制定科学有效的审理推进方案以及矛盾风险预防、化解方案。首先,强化资源盘点,最大化发挥破产财产价值。用好企业“白名单”制度和“法院+工商联+商会”多元化解机制,为企业在各个环节开设“绿色通道”,快速推进执破程序衔接和案件办理。指导管理人在全面清查企业资产、厂房出租情况及债权债务关系,收回企业资产,继续出租厂房1.2万平方米,出售厂房1.8万平方米,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实现了破产企业生产资料的高速整合。其次,强化府院联动,提高重整成功率。准确把握企业司法需求,将“司法需求清单”转化为挽救企业“项目责任清单”,充分利用破产审判“1+N”优势,及时召开府院联动会议,整合破产企业生产资料数据,积极盘活资产,助力企业筑巢引凤和全面实现债权。与人社局沟通,率先妥善解决了职工安置问题,衔接园区管委会、投促局、自然资源局等多家部门,调整重整后的生产经营方向,加大推介力度,引入13家优质民营企业;对接税务局、自规局等部门,重点解决了厂房续建、产权登记、绿色升级、税费减免问题。最后,高效处置资产,快速复工复产。综合运用“破产+招商”“执行+招商”措施,通过“容缺办证”深化“法院+税务”等协作机制发挥府院联动整体效应、协调效应。以出售式重整方式将公司整体作价3,000万元,2023年9月底,买受人按照重整计划付清买受款3,000万元,厂房及生产设施如期完成续建且完成产权登记,成功化解公司债务并按照园区产业布局实现公司复工复产。2023年11月9日,该案顺利审结并公告。目前经人民法院回访,该公司已顺利进入规模生产,除原有职工全部保留外,新增就业岗位150个,围绕高科技链主企业补短拓新,引进9家创新型精密制造企业,年营收均超8,000余万元。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生力军。面对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命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闲置低效资产资源盘活利用部署要求,积极适用“执破融合”新模式和民营企业“绿色直通车”服务,推动涉案困境民营企业快速实现由“执”转“整”,在妥善维护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引导重整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围绕我市装备制造重点产业走绿色发展产业配套之路,引入优质企业接盘,迅速实现规模生产,帮助涉案企业扭“困”为“兴”,既激发了涉案民营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又将产能包袱转化为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助力于本地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增长动力转换。通过本案办理,当地法院及时总结经验,新建《破产闲置资产数据库》《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融合机制工作指引》和制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十条措施》《构建民营企业“诉讼诚信白名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服务地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激活地方生产要素、提高财产处置效益提供了有效决策依据和操作指引。
案例5
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护航秀美千年盐都——某市生态环境局诉自贡某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某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20世纪30年代起,将生产废料进行露天堆积,逐步形成了一个大型渣场,至2015年关闭时,渣场存渣量约531,000m³,其中约83,200m³危险废物钡渣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存。渣场环境污染问题先后多次被环境执法部门通报,该公司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该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某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决定就渣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破产管理人认为该公司已就渣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修复,并将继续承担治理责任,应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无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某市生态环境局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裁判结果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渣场环境污染问题客观存在,已先后多次被环境执法部门通报。经鉴定,渣场场界外受损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的价值量共计2,755,147.51元,某市生态环境局主张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该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55,147.51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该案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国之大者”,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该案系自贡中院开庭审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采用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四名人民陪审员中有两名具备生态环境资源专业知识背景,对于该案的全面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案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6
办好物业“小案件” 守护幸福“大民生”——某物业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空置车位物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原同属某集团公司,自2021年7月30日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某物业公司一直为某建设公司开发的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某建设公司接收并交纳了2021年7月30日到2023年6月30日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2022年10月,某物业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自2023年7月1日起,某建设公司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车位物业服务费”是单独针对车辆使用人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建设公司未使用空置车位进行车辆停放,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未再支付未出售车位的物业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仅支持某物业公司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空置商铺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但驳回其要求支付空置车位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针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均规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现行立法已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交纳义务。同时,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地下停车库作为一个整体,物业公司在对已出售车位提供服务过程中,会涉及整个地下停车范围,包括清洁卫生、电路照明等,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不可能仅单独针对已出售车位而排除未出售车位。且在本案中,某建设公司自2021年7月30日起,已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并向其交纳了前期的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表明其已认可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最终,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改判,支持某物业公司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空置商铺及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认定某建设公司应支付某物业公司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的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119,12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管理作为基层治理的关键一环,深入社会生产与百姓生活各个领域。近年来,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纠纷呈现多发、易发、群发态势,且涉诉案件数量较高、占比较大。虽涉诉金额普遍较小,但与群众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其中,因空置车位(也延伸到空置房屋)不存在使用状态,部分业主或者建设方认为应该减免物业服务费,从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空置车位的物业服务费问题,在全省10多个地市州甚至在省外均有相同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充分考虑物业服务市场的实际运营情况,遵循合理公平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对于类似案件起到示范诉讼作用,实现“判决一案,治理一片”的积极效果。
案例7
斩断毒狗肉贩卖链条 保护群众健康权益——朱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赵某、贺某某 、杨某、朱某等人共谋毒狗来贩卖牟利,出资购买了脱毛机、水桶、冰柜等加工、储存狗肉的生产设备,另准备了弓弩、毒镖、摩托车等毒杀、运输狗的工具。随后,赵某等人两两一组,各自驾驶二轮摩托车至荣县及临近区县等地的乡镇,用弓弩发射毒镖射杀路途中发现的土狗,之后将狗运回杨某家进行褪毛、去除内脏和漂洗,加工完成后放入冰柜冷冻待售。期间赵某先后多次将狗肉贩卖给荣县某农贸市场贩卖肉类的摊主董某某,董某某将收购的有毒狗肉销售给了众多散客和多家饭店。2022年12月3日,荣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扣押冰冻的狗(死体)88条以及弓弩、毒镖、药粉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狗(死体)、毒镖、粉末中均检出琥珀胆碱、琥珀单胆碱。
(二)裁判结果
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贺某某、朱某相互伙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董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赵某、杨某、贺某某、朱某、董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朱某等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分别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赵某等五人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三万八千零七十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极大,容不得丝毫闪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被告人所使用的琥珀胆碱是国家一类管制药品,能致呼吸肌麻痹,可以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跳骤停,超量注射会致人死亡。毒狗肉中所残留毒素被食用后难以彻底排除,可以长期累积体内,对人体危害极大。人民法院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人大代表、餐饮业代表等参与旁听庭审现场,展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庭审后继续延伸司法触角,针对市场监管中的薄弱环节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讨,建立强化监管和查处的长效机制。通过回访餐饮业经营者、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树牢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观,引导大家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8
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古某诉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古某、吴某于202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认识时吴某已怀有身孕。双方于2023年3月商议结婚,确定相关事宜后,古某向吴某支付彩礼68,000元并为其购买“三金”(价值约30,000余元)。2023年4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古某、吴某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多次产生矛盾纠纷。2024年3月,古某、吴某分居,后古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彩礼和“三金”及共同生活期间其垫付的医疗费等合计120,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富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某、吴某矛盾隔阂较深,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结合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认定古某给付彩礼金额偏高。为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在庭前多次联系古某、吴某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遂在庭后再次通过“面对面”“背对背”方式寻求调解方案,向双方释法明理,以优良家风为引导,和睦友爱为目标,说明彩礼实际使用状况,以及双方过错等问题,与双方一起前往购买三金的金店鉴定“三金”真假及价值,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吴某当庭返还了部分彩礼及“三金”。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承载着即将步入婚姻的夫妻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待,但“高价彩礼”历来受到诟病,《颜氏家训·治家》说“婚姻素对”“卖女纳彩”“市井无异”。婚姻不是索取财物的工具,当前社会“高价彩礼”比较盛行,频繁引发家庭矛盾,已经成为急需治理的社会问题。本案中,古某给予吴某“高价彩礼”,后因短暂同居即发生矛盾,且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最终不能成婚,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吴某应当返还古某彩礼。人民法院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并随案执行,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也体现了司法裁判对社风民俗的引导,明确彩礼并非物质交易,而是礼节性的表达,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案例9
依法打击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巫某某高空抛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在其16楼的家中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阳台外,将该栋14楼徐某家晾晒于阳台外的棉絮引燃,引发大火。徐某在救火过程中,造成面部、手部受伤,经鉴定,徐某人身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火灾还造成徐某家中沙发、空调、雨棚等受损。此外,火灾造成该栋12楼被害人曹某家沙发受损,15楼被害人代某家阳台墙面受损。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巫某某赔偿徐某损失人民币51,506元、代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曹某损失人民币2,960元,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未熄灭烟头,引发火灾,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巫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对巫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仅因一个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造成了巨大的人财损失,再次凸显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积极回应,严惩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案件生效后,得到了央视新闻、中国普法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通过以案释法,极大地威慑和警示了高空抛物行为,让公众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引导、预防作用,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10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钟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钟某甲、肖甲、钟某乙以及肖乙、王某、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未取得蓝月亮、立白、汰渍、红玫瑰、奥妙等日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洗衣粉、洗衣液等原材料、包装袋、包装瓶及生产设备等物品后,分别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租用房屋,生产汰渍、蓝月亮、立白、红玫瑰、奥妙等假冒注册商标日化品,后销往成都市、自贡市自流井区等地。2022年4月,被告人钟某甲得知攀枝花市正在整治假冒注册商标日化品市场后,从被告人钟某乙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54,358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311,756元、非法获利240,000元。被告人肖甲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20,000余元,非法获利80,000元。被告人钟某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1,665元,非法获利10,000元。
(二)裁判结果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肖甲、钟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钟某甲生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本案中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甲、肖甲、钟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十四万元不等。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违禁物品。法院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质量是兴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不仅损害正品品牌声誉和形象,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潜在危害,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不仅是一项法律任务,更是一项关乎民生福祉的重要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深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源头生产端,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有利于震慑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销售者、经营者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