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父亲生命的最后四年里她只探望过一次,且未履行赡养义务。父亲去世前留下遗嘱,不让这个“不孝女”参加葬礼,也不允许她拜祭。她一气之下将四个姐妹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四个姐妹支付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却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邛崃市羊安街道的姜老汉一生辛苦养育了五个女儿,除了二女儿姜某芬嫁至邛崃平乐镇外,另外四个女儿都结婚成家在羊安本地。2019年老伴儿去世后,姜老汉一直跟随四个本地的女儿一起生活。一直到2023年底姜老汉去世前,姜某芬四年时间只回娘家看过他一次。姜老汉去世后,四个在羊安的女儿共同操办了父亲的葬礼。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了,谁知今年年初姜某芬将大姐和三个妹妹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自己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以及赔礼道歉。
姜某芬表示,父亲姜老汉去世前及去世后,四姐妹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过自己,导致自己未能在父亲生前与其见最后一面,也未能在父亲去世后参加安葬等祭祀悼念活动。姜某芬认为,四个姐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一般人格权。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四姐妹辩称,二姐姜某芬在父亲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父亲不让她看望也不允许通知她死后拜祭,因此没有通知姜某芬是遵循父亲遗愿。
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包含权利人对亡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祭奠权的取得不仅仅来自权利者对逝者所具有的近亲属的身份,还应包括其对逝者所尽的义务有直接的关联。本案中,原告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后辈,本应对其父亲具有赡养、关心、爱护等义务,但在老人在世最后四年期间只见过一面,显然未尽相应的赡养义务。原告作为近亲属,负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自然不享有相应的祭奠权,不能以四名被告未通知为由主张其祭奠权,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是基于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与其生前所尽赡养义务密切相关,故其主张四被告侵权致其丧失祭奠权于生活常理不符。
邛崃市法院经审理,于近日驳回了原告姜某芬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