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全民互联的时代,拍个视频,发布网络,可以随时随地记录所见所闻。但,断章取义的事儿,弄个“夺人眼球的标题”发布出去,那就可能变成造谣了!
1月23日,记者从邻水县公安局获悉,一名短视频发布者胡某某,被传唤至丰禾派出所接受调查,起因就是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不实言论。

经调查,胡某某坐车回家途中,发现路边一店门口围着不少人,因为好奇就拿出手机,录了10秒左右的视频,待回到家中,即把录制的视频,通过个人账号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并在不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标题中加入不实言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胡某某已经认识到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的错误行为。
目前,胡某某已被邻水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别有用心的人员利用境内外网站、社交平台等网络介质,传播没有事实依据,且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不实信息。
散布网络谣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散布网络谣言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刘睿楠 申巧容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