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昕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以案说法”普法案例,为经营主体明晰行为边界,为竞争行为提供司法指引。
某公司曾因擅自在其生产的纸巾外包装上使用与“洁某”牌纸巾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被诉至法院,后与“洁某”牌权利人某纸业公司达成和解,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若某公司继续生产与“洁某”牌纸巾相近似包装、装潢的产品,某纸业公司仍享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某公司应当向某纸业公司承担不低于10万元的赔偿责任。两年后,某公司再次被某纸业公司诉至郫都区法院。某纸业公司认为,某公司二次生产的“柔某佳”纸巾整体外观包装仍与“洁某”牌纸巾包装、装潢相似,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纸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5万元。
郫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的包装、装潢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具备“有一定影响”的客观要件。某纸业公司生产的“洁某”牌纸巾市场知名度较高,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其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某公司擅自在“柔某佳”纸巾使用与“洁某”牌纸巾相似的包装、装潢,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柔某佳”纸巾是“洁某”牌商品或者与“洁某”牌存在特定联系。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具体的损失赔偿数额,案涉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某公司应当对其继续侵权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预期。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纸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