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服务售后难、打折商品质量差、特价套餐不退费……小心“低价好物”背后的陷阱

  
2025-09-02 09:30:26
     

  以优惠价格购入“低价好物”是消费者难以抗拒的诱惑,但有时低价背后却潜藏着不少陷阱。近日,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聚焦特价商品维权问题,邀请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师王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冯沁涓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问题1:消费者在一家连锁餐厅团购了一份168元的双人套餐,到店消费时发现其中两道菜品与宣传图片严重不符,分量也明显减少。消费者要求餐厅补菜或退款,服务员却称“团购套餐不退不换,菜品以实物为准”,拒绝处理。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餐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菜品与宣传图片和描述基本相符,且分量合理,否则涉及虚假宣传。在上述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餐厅补菜或退款,餐厅以“团购套餐不退不换,菜品以实物为准”为由拒绝处理,属于使用无效格式条款推卸责任。若与商家协商未果,消费者可通过向团购平台、或向当地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2:消费者通过某平台预约了一家民宿的特价房间,入住时发现房间卫生状况极差,床上还有毛发,空调也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更换房间或退款,民宿老板却表示“特价房间不接受退换,有问题自行处理”,拒绝解决。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民宿提供了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的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或涉及虚假宣传。“特价房间不接受退换”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解决,若协商未果,消费者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平台或当地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3:消费者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398元的特价面部护理套餐,第一次做护理时就感觉皮肤有灼痛感,美容师操作也不规范。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费用,美容院却以“特价套餐不退费”为由拒绝。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美容院单方面规定的“特价套餐不退费”条款排除消费者的退款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该条款依法无效。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美容院应提供安全、规范的服务。故消费者有权要求美容院予以退款。
  
  如双方协商不成,建议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委组织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通过调解等形式协助解决。如果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4:消费者在一家电器卖场购入了一台499元的打折电热水壶,使用时发现水壶加热到一半就自动断电,反复尝试后问题依旧存在。消费者带着水壶去卖场要求更换,工作人员却以“打折商品不享受退换服务”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卖场“打折商品不享受退还服务”的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重要权利、免除经营者义务的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工作人员并不能以此拒绝消费者的更换、退款请求。
  
  如卖场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委组织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通过调解等形式协助解决。如果仍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款并支付赔偿。诉讼中,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记录、沟通记录、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证据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