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生活补助领不到,我弟弟的独生子女费也拿不到!”今年5月19日,仁寿县的彭某乙向仁寿县民政局寻求帮助,请求撤销 1987年与颜某某的错误婚姻登记。
为何过了37年才想到要申请撤销错误婚姻登记?事情还要从今年5月初说起。
今年5月,彭某乙、彭某甲与颜某某分别在其所在村委会办理特困人员救助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手续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双方户口登记和结婚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因此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原来,在1987年初,彭某甲与颜某某恋爱欲结婚,但彭某甲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他遂冒用其哥彭某乙的身份信息于同年9月30日与颜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彭某,共同生活至今。
5月19日,彭某乙到仁寿县检察院反映本人错误的婚姻登记问题,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受理,并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检察官通过走访村社干部,了解核实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家庭情况,调阅原始婚姻登记资料,查明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登记情况。5月24日,仁寿县检察院向仁寿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撤销彭某乙和颜某某之间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仁寿县民政局遂采纳该院检察建议,及时撤销了两人的婚姻登记,并于5月30日书面回复仁寿县检察院。后彭某乙、彭某甲与颜某某凭借仁寿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的文书分别在其所在村委会办理并享受了相关待遇。
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为“骗婚”“被结婚”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迎来新转机。“《意见》实施以后,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指导精神,牵头县民政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针对申诉人的诉求,通过调查取证、联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民政局撤销错误婚姻登记信息的行政监督案件14件,规范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朱迪表示。
(贺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