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对诉辩关系的趋势与挑战

  
2017-04-14 09:42:19
     

  以审判为中心对诉辩关系的趋势与挑战

   对话更加平等 对抗更加实质

  李凌 李红 陈龙

  审判中心相对于传统的侦查中心,重点解决刑事诉讼构造不合理、诉讼重心前移和司法没有权威等问题。当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这不仅会使侦、诉、审之间的关系发生微妙变化,更会对诉辩关系造成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侦诉审关系变异诉

    讼结果更加不确定

  传统意义上,以侦查卷证为蓝本的刑事卷证在侦诉审之间的传送成为主轴,“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导致庭审完全以刑事卷证为中心,诉讼结果可以说是相对确定的。“因辩方的材料无法进入生产流水线传送,检察院和法院从制度上会忽略辩方的意见,只重视侦查的结论,刑事审判事实上成为控方单方面影响裁判者的活动。””审判中心地位一旦确立,一切将不再是“理所当然”,辩护职能进一步强化,庭审实质对抗性增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无疑将相应加强,这在还原案件客观真实,促进审判公正的同时,也使原本可预测的诉讼结果,变得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各种证据裁判

    规则被“激活”

  通过多年的充分讨论,学理上对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已经形成通说。直接言词原则必然要求法庭辩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直接呈现于庭审过程中,并作为法院裁判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激活”也将有利于推动审判实质化,使庭审真正成为诉讼的中心环节。各种证据裁判规则的“激活”,无疑会系统地推动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制度的改革,更利于提高律师辩护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卷宗移送制度

    附随性优势逐渐丧失

  回顾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可以清楚地发现,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包括被告人供述在内的刑事卷证举足轻重,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本就不能定案,整个案件只能长期悬置。卷证不但是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依据,也是上级监督、检查下级工作的依据,更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核的依据。而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质证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法官庭前阅卷的形成“事实判断“,庭后阅卷宣判的起诉同步移送案卷优势可能会逐渐降低甚至丧失,相应的附着在司法主体身上的责任也相对增加。

  庭前判决

    将会有较大幅度减少

  在我国传统的司法观念中,控辩审在具体工作中容易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其中,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分歧较大的案件进行庭前的沟通与协调。这种情况出现后,一方面,会使检察机关怠于行使审查起诉把关的职能;另一方面,会严厉打击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往往采取消极辩护的策略,放弃被告人无罪辩护而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协调谈判案件将逐渐成为历史,审判会相对独立,更重要的是“法官注重证据和法律适用,而不会迁就控方”,庭前判决率将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作者单位: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此文入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诉辩关系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