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负债”婚姻法的错?

  
2016-10-11 09:54:30
     

近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又受到新一轮的质疑。“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有专家建议,社会交易行为日益复杂,势必影响传统家庭财产结构,应尽快完善“24条”,保障因前夫欠款“被负债”的妇女权益。

◎背景

“被负债”的女性群体

2011年8月起,长沙市居民陈玲收到一份起诉书,其后几个月,七份传票接踵而至,起诉金额高达337万元,全部是前夫“举债未还”的案子。“最开始,八个案子全部按‘24条’判我共同偿还前夫债务,有的案子银行转账流水都没有!”陈玲说。三年来,陈玲跑了无数次法院,八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陈玲说,“今年六月,八个案子中有一个案子已经改判。”

在湖南省妇联权益部支持下,一个特殊的群体开始聚集,包括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当中89%为女性,共同点是认为自己基于婚姻关系“被负债”。泉州的兰瑾在一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中讲述了离婚后“被负债”百万元的经历:结婚一年多,孩子刚满6个月的她成了单亲妈妈,前夫给她留下一百多万元的债务。文章获得了600多万次的点击量。

2016年9月26日,陈玲到北京参加了全国妇联组织的研讨会,研讨会主要探讨“24条”。

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

◎链接

举证难“被负债”女性屡败诉

法学界对“24条”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理论上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有专家认为是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争议聚焦在债务关系“举证难”上。从多个案例当事人来看,实践中很少有债务双方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为一方借款;此外在诉讼中,许多法院绕开“24条”中的“例外条款”,未让债务关系人举证,因债务关系人配偶的身份,举证债务未用于家事用途也很困难,而且她们很难申请到法院调查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夏吟兰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中指出,就“24条”所指债务的性质,重要前提是确定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权限。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证明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礼仁担任婚姻家事合议庭审判长达15年,他认为,“不是当事人举证往自己身上揽,而是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强行往当事人身上揽。”

有专家建议,最高法应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并修改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

◎观点

“24条”加大了婚姻不安全性

对“24条”质疑的问题,反映出我国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它和我们整个《婚姻法》的财产制度不健全有关。“24条”的规定加大了婚姻的不安全性。

为什么“24条”不合理?因为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夫妻两个人签字,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对家庭债务有知情权。有专家表示:“24条”没有要求借贷时夫妻两方签字,让婚姻另一方来承担这种风险,容易造成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恶意串通。

司法实务界夫妻债务案例存在两种恶意串通情形: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此时举债人配偶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法防范和控制风险;矛盾的次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之间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有主动权,也应尽债权安全注意义务,只要在债权发动之时,让夫妻共同签字就防止了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特别规定。现行“24条”只讲债权保护,不讲债权规范,容易为虚假债权、恶意债权开方便之门。

本期作者 彭百 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