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你想通过100个小时的“自律挑战”赢得60万元奖金吗?一名“90后”女生就参与了这样一场活动,然而,挑战开始仅两天,她就被判定失败,高额奖金化为泡影,交纳的1.8万元报名费也仅退还2000元。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揭开了“自律挑战赛”背后的法律真相。
2024年9月,小米(化名)与成都某传媒公司签订《自律挑战协议》,支付1.8万元报名费,承诺在100小时内遵守包括限制使用手机、禁止与工作人员交流、不得离开监控范围等在内的十余项规则,成功完成挑战可获得60万元奖金并退还报名费。然而,挑战开始仅两天,小米即被成都某传媒公司单方面判定失败。经多次沟通,成都某传媒公司仅退还报名费2000元,以“没钱”为由拒绝退还余款。小米诉至法院,要求成都某传媒公司返还剩余报名费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米与成都某传媒公司签订的挑战协议是否有效。从文义上看,双方签订挑战协议是为了挑战和督促参赛者加强自律、战胜慵懒散漫。但从内容实质来看,该挑战协议的履行内容系在封闭条件下限制参赛者行为,通过在封闭空间的“无所事事”实现短时间内的高额获利,故其本质并非是自律,而是以高额利益为诱饵诱导参赛者试图实现无实际劳动或者付出却可能获得高额回报。
本案中,通过“交1.8万元参与活动赢取奖金60万元”有“赌”的成分在内,更类似于射幸行为,此种做法有着极高的功利性,违背了自律挑战的初衷,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敬业、友善、诚信相抵触,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此外,协议内容由被告单方制定,仅对参与者设定义务与限制,未赋予任何权利,明显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构成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综上,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全额退还报名费。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所谓的“自律挑战”实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射幸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容易诱导参与者忽视风险、盲目投入。法院依法否定其效力,体现了对弱势参与者权益的保护,也警示市场主体:任何以“挑战”“竞赛”为名,实为规避法律、牟取不当利益的商业模式,均不受法律保护。广大公众在参与各类新型商业活动时,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判断活动性质与规则,警惕“高回报、零风险”等宣传话术;如遇类似格式条款明显不公、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形,可依法主张条款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