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明理解纠纷 一次“无人驾驶”引发的“邻里和睦”判例

  
2026-06-12 10:05:51
     

    刘鑫晶 石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极端天气,“无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上邻居家的大门,并造成财产损失。近日,攀枝花市西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电动三轮车车主杨某因停放管控不当,对邻居房屋受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12元。法院裁判精准援引《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邻里相处并非个人各行其是,个人财物管理疏忽极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与诉讼成本。
  
  狂风暴雨中,电动三轮车引起纠纷
  
  2025年10月31日傍晚,攀枝花市西区突发大风、暴雨、冰雹强对流极端天气。当地居民杨某将无牌电动三轮车随意停放在自家门口,未拔除车钥匙,也未做好稳固防护措施便径直回家。
  
  当晚7时许,受大风推力、路面湿滑、车辆进水失控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无人操控的电动三轮车自行滑行,猛烈撞上邻居朱某的入户大门,并造成大门变形破损、锁芯断裂、墙面瓦片脱落。
  
  事故发生后,朱某立即报警。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开展邻里调解,全力化解基层矛盾。但杨某始终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多方调解均无果。
  
  2025年11月12日,朱某向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大门购置费、运输费、拆装费、墙面修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20元。
  
  法官释法明理,被告认清过错
  
  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后,杨某为规避责任,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他辩称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系伪造、不具备法律效力,怀疑大门受损系朱某人为操控车辆所致,同时主张自己已拉紧刹车、垫石固定车辆,已尽安全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取证程序合法、画面完整清晰,完整记录了电动三轮车无人驾驶、随风溜车撞击大门的全过程,结合当日气象部门出具的极端天气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
  
  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提出主张需提供有效证据支撑。杨某质疑证据真实性、主张他人人为肇事,均未提交任何佐证材料,相关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全部予以驳回。
  
  法院明确,车辆所有人对自有车辆负有安全停放、风险防控的审慎义务。极端天气风险隐患激增,杨某停车未拔钥匙、固定措施缺失,管控存在明显疏漏,是事故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理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为保障判决公平公正,法院结合涉案财物使用年限、实际损毁程度及市场价格,逐项核定损失金额。涉案大门原价5040元,已使用1年7个月,法院酌情扣除折旧损耗,按原值80%核算为4032元;支持车辆运输费480元;结合修缮实际,酌定大门拆装费200元,墙面瓦片维修费100元。各项损失合计4812元。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赔偿朱某全部财产损失。判决作出后,杨某曾计划上诉,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细致解读邻里安全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杨某认清自身过错,主动放弃上诉。后续该案顺利执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本案涉案金额虽小,却极具社会警示教育意义。”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法院裁判精准援引《攀枝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邻里友善和睦、自律尽责的文明风尚,明确邻里相处并非个人各行其是,个人财物管理疏忽,极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与诉讼成本。
  
  法官特此提醒,极端天气期间,群众停放电动车、三轮车等车辆,务必拉紧手刹、拔除钥匙、加固车轮,必要时转移至封闭安全区域停放,从源头杜绝溜车隐患。同时,居民可在合规范围内安装监控设备,固定纠纷证据、守护居家安全。邻里之间应恪守安全底线、履行管控义务,以自律守法之举,维护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