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归女方 前公公要求永久居住 法院:居住权不是“永久门票”,酌情为其设限5年

  
2025-06-17 17:26:15
     

简苏涵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夫妻离婚后,女方获得房产,前公公却要求设立“永久居住权”。亲属间的居住权益该如何界定?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因感情破裂,傅某与丈夫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傅某单独所有。两日后,傅某与前夫的父亲廖某某签订《居住协议书》,同意让廖某某在该房屋居住。后双方因廖某某在案涉房屋内摆放多张麻将桌而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傅某于2024年6月将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搬离并返还房屋。法院受理该案后,廖某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为其设立永久居住权。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廖某某主张的对案涉房屋设立永久居住权是否有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傅某与廖某某签订的《居住协议书》表明,傅某是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给廖某某居住。该《居住协议书》是双方对房屋管理与使用作出的具体安排,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故廖某某应当享有居住权。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永久居住权规定,结合傅某与廖某某的儿子已离婚的事实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为其设立5年居住权。
  
  综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定廖某某对傅某所属房屋享有5年居住权(自办理居住权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界定,依法赋予了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常常成为判案梗阻,例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协议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能否将民法典作为设立居住权的法律依据成为审理关键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适用原则,本案依据此规定,紧紧抓住“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核心要义,确定了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合法性。至于本案当事人提出的“永久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因此,法院需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设定合理居住时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