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竞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很多人认为,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债务,理应由子女偿还,但在现实生活中,“父债子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若父母去世留下遗产和债务,继承人中如有未成年子女,是否应当为未成年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在判令继承人偿还债务的同时,也为未成年子女保留一定财产份额。
刘某与张某系同事关系,2023年3月,刘某以个人资金紧张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借款3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于2023年11月、12月分两次还清借款,逾期未偿按照月利率1.1%支付逾期利息。可是到了约定时间后,张某没有收到还款,等到的却是刘某的死讯。刘某死亡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的妻子、女儿及父母在继承刘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
雨城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名下并无财产。刘某生前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为13713.03元。刘某的妻子已从社保部门领取该款项。现如今,只有该款项可作为刘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女儿、父母4名继承人继承。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的父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刘某的遗产,并表示自己的孙女小刘仅2周岁,系未成年人,希望能给小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便保障其基本生活。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微信向刘某转账3万元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的合同义务。因借款人刘某于2023年11月22日去世,故本案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本案中,刘某去世后的遗产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3713.03元。其父母、妻子、女儿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要继承债务。因刘某女儿小刘仅2周岁,考虑到为小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将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承办法官将刘某名下的遗产情况、刘某妻子和女儿的生活现状如实告知原告张某,并向张某释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必留份规则”的相关规定。
经过耐心的释法和沟通,原告张某对此表示认可。最终,法院判决为小刘保留了全额遗产4571.01元,刘某母亲、妻子在继承刘某遗产9142.02元范围内偿还张某债务9142.02元,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债子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同时,“父债子偿”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
对于弱势群体适用“必留份规则”。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都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在遗产继承中应结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遗产价值情况、继承人实际生活需要,为其保留一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