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有不少被诉侵权的销售者向法院反映:“我也不知道这是假货,怎么能让我赔钱呢?”“这是别人卖给我的,我不知道侵权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确定了商标侵权纠纷中善意销售者的“免责情形”,也即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看看合法来源抗辩这块“挡箭牌”应该怎么使用。
案情
便利店销售洗衣粉吃官司
广州某公司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有权就“汰X”等注册商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023年,广州某公司发现成都市新都区某便利店销售的“汰X”牌洗衣粉为假冒产品,遂将新都区某便利店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
广州某公司声称,新都区某便利店在知悉“汰X”品牌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权产品,恶意攀附商标权人品牌的商誉,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商标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万元的法律责任。
新都区某便利店则表示,便利店有合法的进货单位,双方签订了书面购销合同并加盖了公章,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也加盖了供货单位公章,同时还有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的转款凭证,便利店并不知道卖的是侵权产品!
判决
便利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该案中,新都区某便利店提交了购销合同、供货清单、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两张供货清单的抬头及购销合同的供货方均为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且盖有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并有转款凭证佐证,新都区某便利店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同时,被诉侵权商品的进购价格也在合理范围内,新都区某便利店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无过错。综上,新都区某便利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本质还是侵权行为,广州某公司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承担其寻求权利救济的合理开支。最终,法院判决新都区某便利店停止销售侵犯广州某有限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粉,销毁案涉库存洗衣粉,并酌情确定新都区某便利店向广州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900元。
法官说法
“合法来源抗辩”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商标侵权纠纷中免责情形之一,通过立法对商标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审判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已成为销售者最常见、最普遍的抗辩事由,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货,核实供应商身份,主动索取进货单、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在凭证上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从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也会影响商标权利人向上游销售者乃至生产商维权,进而影响整个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