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断合同效力需审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生活中,很多借款人为筹措资金不惜与债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以自己的房产等高价值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一旦不能及时还清欠款解除抵押,可能就会面临抵押物不保的风险。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以自己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被抵押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抵欠款重签抵押合同
2023年3月14日,因资金周转需要,李某兰、易某辉夫妻二人以其位于邛崃市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二人亲戚李某欣向万某借款100万元提供抵押物担保。次日,案涉房屋设立权利人为万某的抵押权登记。
2023年8月26日,担保人李某兰、易某辉夫妻找到万某,打算把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给万某,让万某把抵押结了,把欠款抵了。由于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不能直接过户给抵押人,于是,双方决定先解除抵押权登记,然后重新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将案涉房屋过户到万某母亲杨某蓉名下。8月31日,李某兰、易某辉作为甲方与杨某蓉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以甲方位于临邛镇南街的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为甲方的借款行为提供抵押物担保。9月1日,案涉房屋设立权利人为杨某蓉的抵押权登记。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8月,李某兰、易某辉将杨某蓉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23年8月31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判令杨某蓉协助办理注销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近日,邛崃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某兰、易某辉表示,《借款抵押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杨某蓉也未按《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借款抵押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杨某蓉辩称,李某兰、易某辉与自己之间确实不存在真实借款,合同不是真实的借款合同,但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万某对房屋的抵押权。因万某与二原告的亲戚李某欣存在经济纠纷,二原告已经将案涉房屋抵押给万某。后自己和万某、二原告达成一致,为顺利将房屋过户给万某抵账,同意将案涉房屋解除抵押,并签订本案的借款合同将案涉房屋抵押给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23年8月31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的合同效力。本案合同虽然名为《借款抵押合同》,但不能简单判断借款系主合同、抵押系从合同,而是需要审查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二原告依据前一抵押登记已注销称抵押权已经消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前一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本案中,被告杨某蓉系受万某委托接受抵押权,二原告对此知情且已经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万某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已经失效,并不能证明万某有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并未消灭。二原告在明知本案担保物权登记系延续万某对案涉房屋担保物权,在无证据证明前一担保物权已经消灭的情形下或不成立,仅以本案所涉合同未真实发生借款、抵押权设立无依据而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于近日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兰、易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