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果 甘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到店就餐少不了用到餐具,在收取菜肴、酒水等项消费的同时,还要再默认单独按每一名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包或消毒餐具的情况收取“餐具费”,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餐馆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金牛区某餐馆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欺诈。
案情回顾
到店消费自助餐 收取1元餐具费
李某通过某电子平台购买一份金牛区某餐饮店的餐饮自助套餐,套餐订单详情页载明自助菜类并备注每桌限用一张、到店需另付锅底及油碟。次月,李某和朋友一起至该餐馆用餐,用餐完毕后餐馆收取李某1元餐具费,李某表示不认可但迫于餐馆强硬要求便支付1元餐具费。后李某致电该电子平台告知该餐馆收取餐具费事实,经平台沟通,餐馆承认收取餐具费但表示不予退还。后经各方调解无果,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业应该提供消毒的、清洁的餐具和饮具,餐馆应当承担餐具消毒费用;套餐订单详情及用餐途中均未显示使用餐具需要单独收费,我就餐时看到餐馆提供餐具为包装有塑料膜的消毒餐具,即要求予以更换,但餐馆未予更换亦未告知使用该包装餐具需要收费。因此,我认为餐馆的行为构成欺诈,餐馆应当退还1元餐具费,并向我支付500元赔偿。”餐馆方则称:“餐具收费为行业惯例,使用消毒餐具存在成本,虽不记得是否告知你餐具需要单独收费,但餐馆内提供有消毒柜中餐具供免费使用,交易时你也是自愿支付餐具费,我们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
餐馆无权收取餐具费,但不构成欺诈
关于1元餐具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服务者有提供洁净、消毒的餐具、饮具的义务,但此义务并不要求其免费提供一次性消毒餐饮具,同时,餐饮服务者就一次性消毒餐饮具亦产生了相应成本,餐饮服务者在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有权收取相应的餐具费。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金牛区某餐馆在其发布的订单详情中未明确列出餐具费,也并未证明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确告知李某需要支付该笔餐具费或予其以选择使用免费餐具的权利,导致李某在就餐完毕付款时才得知需要支付该笔费用,因此,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金牛区某餐馆无权收取该笔餐具费。
关于李某主张的500元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金牛区某餐馆在订单详情中虽未列明需单独收取餐具费,但其在收款时列明款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金牛区某餐馆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欺诈,其不应向李某支付500元赔偿。
法官说法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餐饮服务者有提供洁净、消毒的餐具、饮具的义务,而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故餐饮服务者可按照相关规定自主或委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消毒清洗,或因委托消毒服务单位产生相应成本,故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限制餐饮服务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
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系消费者与商家间合意范畴内事项,商家在提供餐具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提供给消费者选择免费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选择权利,并在消费前明确告知消费者一次性消毒餐具需要收费及价格,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取该笔餐具费。
本案中,金牛区某餐馆在平台订单详情、服务过程或者消毒餐具包装中都未标明餐具费用,亦未举证证明其明确告知或提供选择,李某并未对消毒餐具收费行为产生明确认知,故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其无权收取该笔餐具费。行业惯例并不当然合法合理,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于相关交易。1元餐具费数额小,但并不是在消费者不知情无选择情况下被收费的合理理由,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商家和消费者共同维护,“消费者潜规则”转嫁的是小成本,但由此损害的便是经营的信誉成本,公平交易是市场交易的基石,诚实信用亦为建立良好服务或买卖关系的长久之策。
法官在此提醒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的价格信息和服务内容,包括是否提供免费餐具等,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不设置消费陷阱,不强制消费,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和选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餐具是否收费,消费者在点餐前应明确询问。如果遇到未明码标价或强制消费的情况,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