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自媒体盛行,日常琐事发生纠纷之后,部分网友便借助网络力量曝光他人、宣泄不满,短视频平台也因此成为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纠纷的重灾区。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经营农家乐而引起的肖像权纠纷案件。被告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彭州市某村村民童某某和薛某一在某景区分别经营了两家农家乐,二人因为揽客竞争多次发生纠纷。薛某一的妹妹薛某二对童某某一家“半路截胡”式抢生意的行为十分不满,心里盘算着一定要让对方见识见识自己的厉害。“喜欢抢单?好!我就把你们的行径发到网上,让大家都来评评理。”于是,薛某二时常蹲守在村口,等待时机抓对方现行。
一日,童某某的儿媳杨某站在路口,将正开往公共停车场的游客车辆引导到自家农家乐的停车场。“又截胡?可算被我逮到了!”薛某二心中暗喜,赶紧掏出手机将此过程拍摄下来。“哎呦,你们看,这个就是××休闲山庄的老板,站在路口上,不要我们的客人停车”“大家看嘛,这是××山庄老板,又站在路口拦车了,你说说我们的生意还怎么做,大家都快来评评理呦!”薛某二拍摄了数个含有杨某肖像的短视频,还用本地方言为视频配音解说,并上传到某短视频平台上。视频中杨某的面部无任何遮挡处理,可清晰辨认。上述视频发布后,产生了与杨某有关的负面评论近500条。
“曝光”事件发生不久,经杨某实名投诉,短视频平台屏蔽了相关视频。薛某二坚持己见,拒不道歉。杨某越想越气不过,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薛某一、薛某二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二未经杨某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了杨某的肖像,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对杨某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判令薛某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声明向杨某赔礼道歉,持续1日。因侵权行为由薛某二自主实施,所以对于杨某要求薛某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需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失客观存在,考虑到短视频平台已经对案涉短视频进行屏蔽,实际传播范围有限,并且从用户评论来看,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短视频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未经允许拍摄他人并发布短视频的行为也比较普遍。若短视频中人物的影像不满足“可识别性”,或者视频的用途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则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但本案中的视频具有可识别性,能够明确反映被拍摄者的特征和身份,且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超出了肖像权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法官提醒,随着各类短视频平台快速发展及智能手机不断普及,网络视频曝光成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方式之一,但也有些网络曝光看似正义之举,实则借网络曝光之名,泄一己之私愤,实施侵权之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人格权权益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也是正常生活的保证,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网络曝光决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